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已逾十五年,離婚協議書特約條款明確約定前配偶每月應支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撫養費。然而前配偶自離婚後從未依約支付撫養費,直至子女就讀高中時,前配偶始支付兩學期之學費註冊費用,此後即未再給付任何費用。當事人欲瞭解如何追討長期積欠之撫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撫養費長期未支付,當事人得透過何種法律程序追討?
- 積欠十五年之撫養費是否全部得以追討?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 前配偶已支付之兩學期學費是否得從積欠之撫養費中扣除?
- 取得執行名義後,如何對前配偶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之定期給付撫養費,屬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自各期撫養費之給付期限屆至時起算。以本案為例,離婚已逾十五年,前十年之撫養費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前配偶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最近五年內之撫養費(若子女仍未成年或仍在學),當事人仍得依法請求。
關於追討之法律程序,離婚協議書雖載明前配偶每月應支付撫養費,但離婚協議書本身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當事人無法直接持離婚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須先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可透過以下途徑:第一,向家事法院聲請調解,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即具執行名義;第二,如調解不成立,得提起給付撫養費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前配偶已支付之兩學期學費,在法律上應認定為其對子女扶養義務之部分履行,得從積欠之撫養費總額中扣除。當事人宜保留前配偶支付學費之相關收據或轉帳紀錄,以利計算實際積欠金額。另外,即使子女已成年,父母對於未成年期間積欠之撫養費請求權不因子女成年而消滅,仍得在時效內請求。
取得執行名義後,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前配偶之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扶養費之強制執行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且對於前配偶之薪資得扣押三分之一。若前配偶有脫產之嫌,當事人亦得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更多期數之撫養費罹於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撫養費,各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已超過五年之部分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當事人應儘速透過調解或訴訟取得執行名義,追討時效內之積欠撫養費並聲請強制執行。
- 儘速向家事法院聲請調解,請求前配偶給付積欠之撫養費,調解成立即取得執行名義。
- 計算時效內可追討之撫養費金額,扣除前配偶已支付之兩學期學費後,確定實際請求金額。
- 準備離婚協議書正本、子女戶籍資料、前配偶支付學費之相關證明等文件。
- 若調解不成立,立即提起給付撫養費之訴訟,避免更多期數之撫養費罹於時效。
- 調查前配偶之財產狀況,包括任職公司、薪資所得、銀行存款及不動產等,以利日後強制執行。
- 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配偶之薪資或財產,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防脫產。
- 評估是否以前配偶之子女名義(由當事人為法定代理人)一併請求未來之定期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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