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扶養費與贍養費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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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女方)因配偶(男方)外遇而面臨離婚。雙方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協議離婚時約定各自扶養一名子女。女方欲瞭解在此情形下,是否仍得向男方請求子女扶養費,以及是否有權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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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協議各自扶養一名子女後,女方是否仍得向男方請求其所扶養子女之扶養費分擔?
  •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有何不同?
  • 男方外遇之事實對贍養費請求有何影響?
  • 女方得否同時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子女扶養費部分,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雙方協議各自扶養一名子女,男方對女方所扶養之子女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反之亦然。所謂「各自扶養」之協議,僅係約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不能免除另一方之扶養費分擔義務。因此,女方得以其所扶養之子女名義,向男方請求按比例分擔該子女之扶養費。扶養費金額依雙方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法院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

關於贍養費部分,需特別區分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之差異。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之法定請求權僅適用於「判決離婚」之情形,且須符合三項要件:一、請求方須為無過失之一方;二、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三、須經法院判決離婚。若雙方係協議離婚,除非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約定贍養費之給付,否則女方原則上無法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惟若女方改採裁判離婚方式,以男方外遇為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訴請離婚,且女方無過失並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則得同時請求贍養費。

此外,男方外遇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規定,女方得對男方及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就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通常在新臺幣十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後二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女方得向男方請求分擔其所扶養子女之扶養費。贍養費部分,若為協議離婚須在協議書中約定,若為判決離婚且符合法定要件則得請求。另得就男方外遇行為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1. 如尚未簽署離婚協議書,建議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男方應分擔女方所扶養子女之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並約定贍養費事宜。
  2. 將離婚協議書辦理公證,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以利日後男方不履行時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3. 蒐集男方外遇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作為日後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用。
  4. 評估是否改以裁判離婚方式處理,以取得法定贍養費請求權,特別是女方因離婚可能陷於生活困難之情形。
  5. 計算子女之實際扶養費需求,備妥相關支出單據,以便向法院或對方主張合理之扶養費金額。
  6. 注意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二年消滅時效,及早提出請求以保障權益。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全面評估離婚條件,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及損害賠償等事項,爭取最有利之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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