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訴請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與房產保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長年不工作待在家中,近期因外遇(僅有口頭承認、無具體證據)被母親發現後被趕出家門。目前父親擬以分居之事實訴請離婚,意圖透過剩餘財產分配取得母親名下房產之一半價值,而該房產係由母親獨力出資購買,父親未曾出過任何費用。當事人詢問母親應如何自保,包括是否可將房產贈與子女或出售,或透過立遺囑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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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長年不工作且有外遇行為,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得否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離婚訴訟前將房產贈與子女或出售,是否有被撤銷之風險?
  • 立遺囑將房產指定由子女繼承,能否阻止離婚時之財產分配?
  • 母親得否主張父親之外遇行為作為離婚之有責事由,進而影響財產分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本案父親長年不工作、未對家庭經濟有任何貢獻,且有外遇行為,若由其平均分配母親辛苦賺取之房產價值,確屬顯失公平。母親於離婚訴訟中可積極主張依此條項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父親之分配額。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對家庭之貢獻度、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財產之取得經過等因素,決定是否調整分配比例。

關於將房產贈與子女之方案,需注意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換言之,如母親在離婚前五年內將房產贈與子女,該房產之價值仍可能被追加計算入母親之婚後財產中,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基礎。此外,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父親亦得以母親之贈與行為有害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由,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因此,貿然將房產贈與子女之策略存在相當風險。

關於立遺囑之方案,遺囑僅於立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無法在生前阻止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立遺囑雖可規劃死後之財產分配,但對於當前面臨之離婚財產爭議毫無助益。

最有效之保全策略為:第一,母親可主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父親之外遇行為及不工作情形作為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取得主動權;第二,於離婚訴訟中積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第1030-1條第2項),舉證父親長年不工作、未對家庭有貢獻之事實;第三,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防止父親於訴訟期間脫產。母親亦可考慮在離婚訴訟確定前,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自身財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不宜貿然將房產贈與子女或出售,因有被追加計算或撤銷之風險。最佳策略為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或免除,同時聲請財產保全措施。

  1. 盡速委任律師,由母親主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掌握訴訟主動權。
  2. 蒐集父親長年不工作之證據,如國稅局所得資料、無就業紀錄等,作為主張調整分配額之依據。
  3. 盡力蒐集父親外遇之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即使目前僅有口頭承認,仍可嘗試錄音或取得書面承認。
  4.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防止父親於訴訟期間取得房產或脫產。
  5. 考慮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終止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6. 避免在訴訟前將房產贈與、出售或為其他處分行為,以免被追加計算或遭撤銷。
  7. 準備房產購置之出資證明,證明房產全額由母親出資,父親未曾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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