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子女出生後與前配偶結婚,婚後約兩年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由律師撰擬,載明「雙方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他方索求贍養費或賠償」。無論婚前婚後,子女之所有費用均由當事人獨自負擔,前配偶自離婚後從未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子女現已24歲。當事人欲瞭解成年年齡之認定標準、可請求返還之代墊扶養費年限,以及離婚協議書中之免除贍養費條款是否影響其請求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不得索求贍養費或賠償,是否影響代墊子女扶養費之返還請求權?
- 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為18歲或20歲?對本案代墊扶養費之請求範圍有何影響?
- 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權時效為何?最多可請求幾年之代墊費用?
-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時效應自何時起算?是否須於子女成年後一定期間內提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不得向他方索求贍養費或賠償」,此條款所指之「贍養費」係指夫妻間之扶養費用,與「子女扶養費」性質不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法定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1116-2條),不因夫妻間之協議而免除。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子女之扶養請求權為子女固有之權利,父母不得代子女拋棄。因此,該離婚協議書條款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之權利。
關於成年年齡,民法第12條於112年(2023年)1月1日修正施行,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惟本案子女係於89年出生,在修法施行前已年滿20歲,故成年時點應以20歲為準。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期間,為子女自出生至成年(20歲)期間前配偶應分擔但未支付之部分。
關於請求時效,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或無因管理(民法第176條),其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時效之起算點,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一說認為自各期扶養費代墊時分別起算;另一說認為自子女成年時起算。多數見解採前者,即各期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權分別自代墊時起算15年時效。以本案而言,子女現已24歲,距今回溯15年為子女9歲時,故約可請求子女9歲至20歲期間(約11年)之代墊扶養費。更早期之代墊費用可能已罹於時效。
至於請求金額之計算,法院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半數為基準(因父母雙方各應負擔二分之一),並視雙方經濟能力及實際支出情形酌定。當事人應盡量提出子女各階段之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支出證據。即使無法提出全部單據,法院仍得以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合理認定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中免除贍養費之約定不影響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權。當事人得向前配偶請求返還代墊之子女扶養費,惟受15年消滅時效之限制,應儘速提起訴訟以避免更多請求權罹於時效。
- 儘速向法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前配偶返還應分擔之扶養費。
- 計算可請求之金額範圍:以子女出生至成年(20歲)期間之扶養費,扣除已罹於15年時效之部分。
- 蒐集子女成長期間之各項支出證據,包括學費收據、醫療費用、生活開銷紀錄等。
- 查詢歷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資料,作為計算代墊扶養費之參考基準。
- 準備離婚協議書正本,以證明協議書中之條款係針對贍養費而非子女扶養費。
- 聲請法院調查前配偶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評估執行實益,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
- 委託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訴訟,精確計算時效期間及可請求金額,擬定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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