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配偶與同事每日互傳訊息,時間長達一個月以上,訊息內容涉及性事且用語不堪入目。當事人因此身心受創,欲瞭解是否得對配偶及該名同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與第三人傳送含性事內容之訊息,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在通姦除罪化後,此類行為在民事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 當事人得否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同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如何認定?法院審酌之因素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於109年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但並未否定配偶權在民事上之保護。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之核心內涵包括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當交往行為,即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
本案中,配偶與同事長達一個月以上每日互傳含性事內容之訊息,此種行為顯已逾越一般同事間之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之圓滿及信任基礎,構成侵害配偶權。實務上,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舉凡曖昧訊息、親密互動、共同出遊過夜等行為,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態樣。本案訊息內容涉及性事且用語露骨,情節已達重大程度,當事人主張侵害配偶權之勝訴機率甚高。
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同時向配偶及該名同事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配偶與同事之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依實務通常審酌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行為持續時間、雙方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酌定。以類似案件之實務判決觀之,慰撫金金額通常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間,視個案情節而定。
此外,當事人如有意離婚,配偶之上述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裁判離婚事由。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並得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須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二年內,當事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與同事長期傳送含性事內容之不當訊息,已逾越社交分際,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向雙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行為亦可能構成裁判離婚之重大事由。
- 立即保全訊息證據,將相關對話截圖、錄影保存,並注意截圖應包含日期、時間及雙方帳號名稱等完整資訊。
- 考慮將訊息截圖進行公證或經由律師見證,以確保證據之證據能力,避免對方主張證據係偽造。
- 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配偶及該名同事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 評估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若有意離婚,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重大事由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後二年,應於時效內提起訴訟。
- 如有未成年子女,評估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附帶問題之處理。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處理,以確保訴訟策略之周延性及證據運用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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