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無法生育為由要求離婚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歷經第四次試管嬰兒療程失敗後,配偶對其表示「生不出小孩就離婚」,此言語使當事人身心極度痛苦。雙方已分居約三個月,當事人非常希望離婚,但配偶雖口頭表示也想離婚,卻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正式面對離婚事宜。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可訴請離婚、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如何尋找合適之律師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以「生不出小孩就離婚」之言語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堪同居虐待?
  • 雙方分居三個月且配偶拒絕面對離婚問題,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
  • 當事人訴請離婚時,得否同時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 配偶口頭表示想離婚卻不配合,當事人有何法律途徑加速離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訴請離婚之事由,配偶以「生不出小孩就離婚」之言語,對歷經四次試管療程之當事人造成極大精神痛苦,此等言語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號判例指出,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不以身體虐待為限,精神上之虐待亦屬之,倘予以精神上之侮辱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在當事人承受試管療程之身心壓力後,仍以生育能力作為婚姻存續之條件,此等言語之嚴重程度足以認定為精神虐待。

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雙方已分居三個月,配偶雖口頭表示想離婚但拒絕正式處理,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此等情形足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該重大事由之主要過失在配偶一方(以不孕為由要求離婚、分居後迴避處理),當事人得依此項規定訴請離婚。

關於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2項更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當事人因配偶之精神虐待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可認定當事人對離婚原因並無過失,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虐待情節之嚴重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

程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始得提起訴訟。當事人可先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調解離婚,若配偶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或調解不成立,即可正式提起離婚訴訟。此外,當事人亦得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若符合要件亦得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建議當事人諮詢當地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找合適之律師協助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或第2項(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並得同時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配偶以不孕為由要求離婚之言語構成精神虐待,當事人在法律上有充分之離婚及求償依據。

  1. 保存配偶表示「生不出小孩就離婚」之相關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親友之證詞等。
  2. 記錄分居期間配偶迴避處理離婚之各種行為及理由,作為婚姻難以維持之佐證。
  3.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調解離婚,若配偶不到場或調解不成立,即可提起離婚訴訟。
  4. 於離婚訴訟中同時請求精神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必要時亦得主張贍養費。
  5. 保留試管嬰兒療程之醫療紀錄及費用單據,作為精神痛苦及經濟損害之佐證。
  6. 向當地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尋找熟悉家事案件之律師協助。
  7. 注意自身身心健康,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諮商紀錄亦可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