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庭的次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在進行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俗稱協調庭),可能涉及離婚、監護權或扶養費等爭議。當事人已經歷數次調解庭,但雙方仍未達成共識,對方似有以拖延調解方式延長程序之傾向。當事人欲了解法律上是否有調解庭次數之限制,以及在調解無望時如何儘速進入訴訟或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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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家事事件法對於調解程序之進行次數是否有明文限制?
  •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一方得否聲請法院逕行認定調解不成立?
  • 對方以拖延調解方式延長程序,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如何轉入訴訟或審理程序?時程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調解前置主義」,目的在於使當事人有機會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紛爭,減少訟累。然而,家事事件法並未明文規定調解庭之最多次數。實務上,各法院之作法不一,通常進行二至三次調解期日,若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即會認定調解不成立。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若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30條規定,聲請調解視為起訴或聲請,案件即轉入訴訟或審理程序,當事人無須另行繳納裁判費之差額。此規定保障當事人不因調解程序之進行而延誤其訴訟權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亦指出,法院於調解程序中應適時評估調解成立之可能性,不宜無限期拖延調解程序。

若對方刻意拖延調解程序,當事人得具狀向法院表明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請求法院逕行認定調解不成立。實務上,若一方明確表示無調解意願、多次無故缺席、或雙方就核心爭點差距過大而顯無成立之望,法院均得依職權認定調解不成立。此外,在調解程序進行期間,當事人仍得就急迫事項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不因調解程序之進行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家事事件法未限制調解庭次數,實務上通常進行二至三次。若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認定調解不成立,案件將轉入訴訟或審理程序。對方不得藉由拖延調解無限延長程序。

  1. 若經二至三次調解仍無共識,可具狀向法院說明雙方爭點差距過大,請求逕行認定調解不成立。
  2. 在調解庭中明確表達自身立場及底線,並請調解委員記錄在案,作為日後訴訟之參考。
  3. 調解程序期間,善用暫時處分制度,就監護權、扶養費等急迫事項先行聲請法院裁定。
  4.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調解庭,以利有效協商並保障權益。
  5. 準備完整之書面資料及證據,以便調解不成立後能迅速銜接訴訟程序。
  6. 留意對方在調解程序中之言行,若有任何承認事實或讓步之表示,應請調解委員記明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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