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女兒現年8歲,當事人於某月進行親子DNA鑑定,結果顯示該女兒之生父為他人。當事人之配偶不願意離婚並持續拖延。當事人不願繼續撫養非親生之子女,欲瞭解如何申請終止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及相關之法律程序與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經DNA鑑定確認子女非親生,應提起何種訴訟以終止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 否認子女之訴之除斥期間如何起算?子女已8歲是否影響起訴權利?
- 配偶不同意離婚是否影響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兩者之關係為何?
- 親子關係經判決否認後,當事人先前支出之扶養費用得否向生父或配偶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子女於婚姻存續期間出生,依法推定為當事人之婚生子女。然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當事人已取得DNA鑑定報告證實非親生,具備提起否認之訴之實質要件。
關於除斥期間,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雖子女已8歲,但除斥期間係自「知悉」非親生之事實起算,而非自子女出生時起算。當事人於某月始經DNA鑑定確認子女非親生,該時點即為知悉之起算點,自該時起二年內均得提起否認之訴。因此當事人目前仍在除斥期間內,應儘速提起訴訟。
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訴訟為兩個獨立之訴訟程序,配偶是否同意離婚不影響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當事人可同時進行兩項訴訟:一為否認子女之訴以終止親子關係,二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同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提起裁判離婚之訴。兩者可合併向同一家事法院提起,以節省程序上之時間與費用。
親子關係經判決否認確定後,當事人過去所支出之扶養費用,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子女之生父請求返還。此外,配偶隱瞞外遇致當事人誤認子女為親生而長期扶養,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對配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亦肯認,夫因配偶之外遇行為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儘速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終止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此訴訟與離婚程序可同時進行,互不影響。過去所支出之扶養費得向生父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亦得對配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立即計算自知悉DNA鑑定結果之日起之二年除斥期間,確認時間是否充裕,儘速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妥善保存DNA親子鑑定報告正本,並備妥子女戶籍謄本、結婚相關文件作為訴訟證據。
- 同時向家事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人合意性交)或第2項(重大事由)為離婚事由。
- 整理歷年來為子女支出之扶養費用明細與單據,作為日後向生父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之證據。
- 評估對配偶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蒐集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
- 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否認子女之訴及離婚訴訟,確保訴訟策略完備、程序順利。
- 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更正,完成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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