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雙方簽有分居協議書約定分居期間為2年,對方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萬5千元。然而對方自始至終未曾支付任何撫養費,至今分居已滿3年,超出協議書約定之2年期間。當事人欲聲請支付命令追討欠款,惟不確定是否僅能主張協議書上所約定之2年(24個月)金額,對於超出協議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應如何另行主張。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居協議書約定2年期間之撫養費,是否得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對方全數給付?
- 超過分居協議書約定之2年期間後,當事人對第3年撫養費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 分居協議書之撫養費請求權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為何?
- 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後,後續程序應如何進行?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支付命令之異議與訴訟程序
- 民法第126條 — 定期給付債權之五年短期時效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費用之裁定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之種類
四、法律分析
就分居協議書約定之2年撫養費部分,因雙方已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每月撫養費金額及期間,該協議書具有契約效力,當事人得據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每月1萬5千元、共24個月,合計36萬元,屬於確定金額之金錢請求,符合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關於超過協議書約定2年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因協議書僅約定2年期間,第3年之撫養費並無契約上之請求依據。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法定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縱使分居協議書僅約定2年,對方之扶養義務並不因協議期間屆滿而消滅。當事人得另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向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用,請求對方自協議期間屆滿後按月給付扶養費。
在時效方面,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分居協議書約定之每月撫養費屬定期給付,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本件分居3年,各期撫養費均尚未逾五年時效,當事人應儘速行使權利。
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送達後,對方得於20日內提出異議。若對方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已於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訴。屆時案件將轉為訴訟程序。此外,就第3年部分,建議直接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較為適當,因扶養費事件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協議書約定之24個月撫養費得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超過協議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則須另循家事事件法程序主張。各期撫養費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目前均尚在時效期間內,應儘速行使權利。
- 備妥分居協議書正本,向對方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24個月撫養費合計3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就超過協議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另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用。
- 準備子女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如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等),作為法院酌定扶養費金額之參考。
- 若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備妥證據資料進入訴訟程序,包含協議書、匯款紀錄(證明對方未付款)及催告紀錄。
- 考慮同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避免對方脫產。
- 支付命令確定或取得勝訴判決後,若對方仍不履行,得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薪資。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一併處理離婚、監護權及未來扶養費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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