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某年5月離婚,離婚時始知悉前配偶有外遇行為侵害配偶權。當事人欲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惟擔憂二年時效問題。當事人表示沒有直接對話紀錄可證明知悉外遇之時點,但離婚前前配偶已與第三者懷孕約兩個月,當事人欲以此作為證明知悉時點之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 當事人無直接對話紀錄時,如何舉證證明其知悉外遇之時點?
- 前配偶離婚前已與第三者懷孕之事實,能否作為知悉時點及侵害配偶權之間接證據?
- 離婚日期是否可推定為知悉外遇之日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要件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7條 — 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舉證責任分配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事由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處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悉受有損害而言;所謂「知賠償義務人」,係指知悉加害人而言。在侵害配偶權之案件中,時效起算點為當事人實際知悉配偶有外遇行為之日。
關於知悉時點之舉證,當事人雖無直接對話紀錄可證明何時知悉外遇事實,但可透過間接證據加以佐證。前配偶離婚前已與第三者懷孕兩個月之事實,即為重要之間接證據。當事人可主張係因發現前配偶懷孕始知悉外遇事實,進而導致離婚。離婚協議書之簽署日期、戶政登記日期均可作為知悉時點之佐證。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指出,時效起算之「知悉」不以確知為必要,但須有相當之認識。
至於婚外情所生子女之出生證明,可回推受孕時間,若受孕時間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即可推定前配偶於婚姻期間內發生外遇行為,此為侵害配偶權之有力證據。當事人亦可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前配偶之戶籍謄本,確認第三者子女之登記情形。
本案中,當事人若主張係於離婚時(某年5月)始知悉外遇事實,則二年時效將於兩年後之5月屆滿。當事人應儘速於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避免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若時效即將屆滿,亦可先提起訴訟中斷時效,再於訴訟進行中補充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之二年時效自當事人知悉外遇行為時起算。雖無直接對話紀錄,前配偶離婚前已懷孕之事實可作為知悉時點之間接證據。當事人應儘速於時效內提起訴訟。
- 立即確認離婚日期距今是否已逾二年,若時效即將屆滿應儘速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
- 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前配偶之戶籍謄本,確認婚外情子女之出生日期及登記情形。
- 蒐集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資料等文件,作為知悉外遇時點之佐證。
- 查詢前配偶與第三者之婚姻登記或同居情形,補強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 計算婚外情子女之出生日期回推受孕時間,確認外遇行為發生於婚姻存續期間。
- 考慮向法院聲請調查前配偶之產檢紀錄,作為外遇時間之補強證據。
- 委任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合理之慰撫金請求金額,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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