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婚前購買房屋,目前該房屋之貸款尚未清償完畢。當事人欲將該房屋贈與配偶,惟擔憂是否會產生贈與稅之問題。此外,當事人亦欲瞭解若日後不幸離婚,貸款之債權人是否仍為當事人本人,以及若未按期繳納貸款,房屋是否會遭銀行聲請法院拍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前購買之房屋於貸款未清償時,法律上是否得贈與配偶?須經銀行同意嗎?
- 夫妻間之不動產贈與是否須課徵贈與稅?
- 房屋贈與配偶後,貸款契約之債務人是否隨之變更?
- 離婚後原借款人未繳貸款,銀行得否拍賣已移轉至前配偶名下之房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婚前購買之房屋於貸款未清償時,法律上仍可贈與配偶。依民法第406條,贈與係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之契約。不動產之贈與須依民法第758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生效力。然而,實務上須特別注意,多數銀行之房屋貸款契約中均載有限制條款,規定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不得將抵押物移轉他人,否則銀行得視為違約並要求提前清償全部貸款。因此,贈與前務必先徵得貸款銀行之書面同意。
關於贈與稅之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間之不動產贈與無須繳納贈與稅。惟仍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作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另須注意,贈與移轉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規費。
房屋所有權移轉至配偶名下後,貸款契約之債務人並不因此自動變更。原借款人仍為貸款之債務人,須繼續負擔清償責任。若欲變更債務人為配偶,須依民法第300條之規定,經銀行(債權人)同意後始得為之。即使房屋已贈與配偶,銀行對該房屋之抵押權(民法第860條)並不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不論房屋歸何人所有,銀行均得就該抵押物行使權利。
因此,若離婚後原借款人未按期繳納貸款,銀行得依抵押權就該房屋聲請法院拍賣,縱使該房屋已登記在前配偶名下。前配偶屆時可能面臨房屋遭拍賣之風險。此外,須留意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贈之不動產,於離婚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但贈與行為本身不可撤銷(除符合法定撤銷事由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前房屋於貸款未清時可贈與配偶,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惟贈與後貸款債務人不變,銀行之抵押權具追及效力,離婚後若未繳貸款,銀行仍得拍賣該房屋。
- 贈與前先向貸款銀行確認是否同意移轉所有權,避免觸發提前清償條款。
- 向國稅局申報夫妻間贈與稅,取得免稅證明書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評估是否同時辦理債務承擔,將貸款債務人變更為配偶,使權利義務一致。
- 考慮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配偶受贈後應負擔之貸款清償義務及違約責任。
- 瞭解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額,預先準備相關費用。
- 如擔心離婚風險,可考慮以夫妻財產制契約(改用分別財產制)搭配贈與,或設定其他擔保機制。
- 諮詢專業地政士及家事律師,確保贈與流程合法完備並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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