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欲離婚但當事人不願意,配偶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兩名子女(8歲及10歲)帶回娘家已一個月,期間僅提供視訊通話。當事人多次要求配偶將子女帶回均遭拒絕。配偶聲稱當事人曾因管教問題動手打子女,惟社工訪視已確認屬一般管教。當事人曾試圖至岳母家接子女被阻止,亦曾事先告知配偶將至補習班接子女,配偶隨即請岳母出面將子女帶走。當事人欲了解配偶之行為是否構成和誘罪、略誘罪,以及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未經同意帶走子女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和誘罪或略誘罪?
- 配偶阻止當事人與子女見面之行為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 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與子女之會面交往?
- 配偶主張之管教問題對監護權爭議之影響為何?
- 子女表示不想回家之意願,對法律判斷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241條 — 略誘罪及和誘罪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行使
- 民法第1055條之1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因素(含善意父母原則)
- 民法第1089條 — 父母共同行使親權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暫時處分
四、法律分析
關於和誘罪與略誘罪之適用,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雙方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配偶將子女帶至娘家居住,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親權之行使,實務上極少被認定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父母之一方將子女帶離共同住所,因其本身即為有監督權之人,並未使子女「脫離有監督權之人」,故不構成略誘罪。
然而,配偶之行為確實可能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此即善意父母原則之體現。本案中,配偶刻意阻止當事人探視子女、僅提供有限之視訊聯繫、動員岳母阻撓當事人接觸子女等行為,均屬妨礙他方親權行使之行為,在日後之監護權爭議中,將成為對配偶非常不利之因素。
關於子女表示不想回家之意願,法院雖會參酌子女之意見,但對於8歲及10歲之子女,法院會審慎評估其意願是否受到一方之不當影響。若配偶對子女進行不當之灌輸或離間,使子女對當事人產生排斥心理,此亦屬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之行為。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子女之暫時照顧方案及會面交往之方式。暫時處分之聲請無須等待離婚訴訟之提起,在任何涉及子女親權之家事事件中均可為之。同時,當事人應完整保存配偶阻撓探視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到場接子女被拒之經過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帶走子女之行為通常不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但刻意阻止當事人與子女見面之行為確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在監護權訟爭中將對配偶不利。建議立即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會面交往權利。
- 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時間。
- 完整保存配偶阻撓探視之所有證據,包括通訊紀錄、被拒絕之經過錄影等。
- 記錄每次嘗試探視被阻擋之日期、時間及經過,並請證人到場見證。
- 避免使用強制手段自行帶走子女,以免造成反效果。
- 保存社工訪視報告確認管教屬於一般管教之紀錄,作為反駁配偶指控之證據。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提起監護權訴訟之時機與策略。
- 於訴訟中強調配偶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之行為,爭取有利之監護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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