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能否主動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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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無法再與配偶同居相處,擬先行離家分居。當事人主張係因重大事由而離家,希望了解在離家分居後,能否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以及法院是否會受理其離婚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動離家分居是否違反夫妻同居義務,進而影響離婚訴訟之提起?
  • 分居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主動離家之一方是否為婚姻破綻之主要有責方,其離婚請求是否受到限制?
  • 離家前應如何蒐集證據以證明係因重大事由而離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當事人若確因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同居,例如遭受家庭暴力、配偶有嚴重惡習或其他不堪同居之虐待,離家分居即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違反同居義務。然而,若離家原因僅為單純之感情不睦或生活習慣差異,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離家缺乏正當理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即「破綻主義」之離婚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意旨,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之程度而定。

本案中,當事人主張因重大事由而離家,但具體事由為何仍需進一步釐清。若當事人確有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有重大不法行為等情事,則分居後提起離婚訴訟之勝訴可能性較高。反之,若離家原因較為輕微,且法院認定當事人為婚姻破綻之主要有責方,則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離婚請求可能遭法院駁回。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過失程度,若雙方均有責任,則責任較輕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

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屬於家事調解前置事件,當事人於提起離婚訴訟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始得進入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於離家前即開始蒐集相關證據,包括雙方衝突之錄音錄影、通訊紀錄、親友之證詞等,以利於後續訴訟中證明婚姻確已難以維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居後可以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但能否獲得法院判決離婚,取決於離家是否有正當理由及婚姻破綻之有責程度。若當事人確因重大事由離家且非主要有責方,訴請離婚之可能性較高。

  1. 離家前應先蒐集婚姻難以維持之相關證據,如衝突錄音、通訊紀錄、親友證詞等。
  2. 確認離家之具體理由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3. 離家後應保持與配偶間之聯繫紀錄,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遺棄。
  4. 考慮先以協議離婚方式處理,若協議不成再循訴訟途徑。
  5.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個案事實是否足以支持裁判離婚之請求。
  6. 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依法踐行調解前置程序。
  7. 若有遭受家庭暴力之情事,應先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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