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與扶養費分擔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男方)與前女友未辦理結婚登記,分手後前女友發現懷孕並堅持生下孩子。前女友及其父親口頭表示願自行負擔生養責任。當事人欲瞭解:一、能否與前女友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免除日後被強制認領及請求扶養費之風險;二、若經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必須認領;三、扶養費之分擔比例能否要求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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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母間約定免除生父認領義務及扶養費之協議書,對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經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後,生父是否必須認領?能否拒絕?
  • 非婚生子女之扶養費應如何分擔?能否要求平均分擔?
  • 強制認領之訴的時效及程序為何?
  • 生父認領後對其有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協議書之效力問題。認領及扶養請求權屬於子女之固有權利,非父母得以協議排除。即使當事人與前女友簽訂協議書約定女方放棄請求認領及扶養費之權利,該協議書對子女不生效力。子女出生後,得隨時(無時效限制)由其法定代理人(母親)代為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最高法院亦曾表示,父母間關於免除扶養義務之約定,不得對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

其次,關於強制認領之問題。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若經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法院即會判決生父應認領該子女,生父無法拒絕。認領後,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生父即對其負有完整之扶養義務。

關於扶養費之分擔比例,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實務上,法院通常以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再由父母雙方依各自之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並非一律由非同住方負擔三分之二,亦非當然平均分擔。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收入、財產、工作能力等因素,酌定合理之分擔比例。若當事人收入較高,分擔比例可能略高於一半。

值得強調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因是否為婚生或非婚生而有不同,亦不因父母之意願(如是否想要小孩)而受影響。生父一旦經認領確認親子關係,即應依法負擔扶養義務至子女成年為止。當事人主張「女方堅持要生故男方不應負責」之論點,在法律上不成立,因子女之權利不因父母間之意見分歧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母間之協議無法排除子女之認領請求權及扶養請求權。DNA確認親子關係後法院將判決強制認領,生父依法需負擔扶養費。扶養費由雙方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非一律由一方負擔較高比例。

  1. 瞭解認領及扶養為子女之法定權利,無法透過父母間之協議排除,避免因誤解而做出錯誤決策。
  2. 若願意主動認領,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較強制認領程序更為簡便。
  3. 與前女友協商扶養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以書面約定並可考慮公證,以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
  4. 蒐集並保留自身收入及經濟狀況之證明,以利日後法院酌定扶養費時作為參考。
  5. 若遭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應積極應訴並配合法院之DNA鑑定程序。
  6. 諮詢家事律師,就認領後之監護權歸屬、探視權等相關事宜預做規劃。
  7. 評估是否主動認領並爭取監護權或共同監護,以維護與子女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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