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言語暴力逼迫離婚並要求返還贈與房產之權益保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無故以言語暴力方式逼迫當事人離婚。婚後配偶曾將房產贈與當事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房貸亦以雙方婚後共同收入繳納。配偶之母親要求當事人若要離婚須先將房產歸還配偶。當事人面臨配偶及其家人之言語暴力與不合理要求,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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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已贈與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房產,得否於離婚時要求當事人返還?
  • 配偶之言語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得否聲請保護令?
  • 該房產係以婚後共同收入繳納房貸,離婚時應如何認定其性質?
  • 配偶以言語暴力逼迫離婚,當事人是否反而得據此訴請裁判離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房產返還之問題,依民法第406條及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本案中,配偶已將房產贈與當事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行為業已完成,配偶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惟須注意,民法第416條規定有法定撤銷贈與之事由,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等,但本案中當事人並無此等情事,配偶主張撤銷贈與應無理由。此外,該房產既已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即使離婚,配偶亦無權要求返還。

然而,在剩餘財產分配方面須特別注意。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因此,若離婚時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該受贈之房產原則上不計入當事人之婚後財產。但若房貸係以婚後共同收入繳納,則已繳納之房貸金額部分可能涉及雙方婚後財產之計算,此點須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認定。

關於配偶之言語暴力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配偶以言語暴力逼迫離婚,若其行為已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訴請離婚,言語暴力若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當事人反而可據此主動訴請裁判離婚,並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已完成贈與並移轉登記之房產,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要求返還。配偶之言語暴力行為若達精神虐待程度,當事人得聲請保護令並訴請離婚,無需被迫接受不合理之離婚條件。

  1. 明確拒絕配偶及其家人要求返還房產之不合理訴求,房產已合法登記於當事人名下。
  2. 蒐集配偶言語暴力之相關證據,如錄音、錄影、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3. 如言語暴力情形嚴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確保人身安全。
  4. 保留房產贈與之相關文件,包括贈與契約、土地登記謄本等,以證明合法取得。
  5.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主動訴請裁判離婚,並同時主張精神慰撫金。
  6. 了解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確認受贈房產是否列入分配範圍。
  7. 切勿在壓力下簽署任何放棄房產權利之文件或協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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