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與對方配偶騷擾恐嚇之法律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關係,雙方均為已婚且育有子女。事發後,第三人之配偶原表示不追究,但後來反悔,多次前往當事人住所、配偶住所及公司進行騷擾,並以電話恐嚇表示要對當事人之配偶動用私刑。當事人報警後,警方表示因尚未發生肢體衝突而無法介入。當事人持有對方恐嚇言語之錄音及表示不追究之訊息紀錄,全家人每日生活在恐懼之中,亟欲尋求法律途徑制止對方之騷擾與恐嚇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配偶以電話恐嚇、到住所及公司騷擾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
  • 對方配偶之持續騷擾行為,是否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要件?
  • 對方配偶先前表示不追究之訊息,對其後續騷擾恐嚇行為有何法律影響?
  • 當事人得否對對方配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警方表示無法介入之回應是否正確?當事人應如何要求警方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對方配偶以電話表示要動私刑、揚言要打當事人之配偶等言語,已具體表達加害身體之意思,足使受恐嚇者心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當事人持有錄音證據,更有利於刑事追訴。

此外,對方配偶多次前往當事人住所、配偶住所及公司進行騷擾,其行為已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跟追、以電子通訊騷擾等。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若行為人經告誡後仍不停止,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為特定行為。

關於警方表示「沒動手無法介入」之回應,此係不正確之法律認知。恐嚇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不以發生實際身體傷害為要件,只要行為人之恐嚇言語足使人心生畏懼即構成犯罪。當事人應明確向警方表示要提出刑事告訴,警方依法有受理義務。若警方仍拒絕受理,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或向警察局督察室投訴。

在民事層面,對方配偶之騷擾恐嚇行為已侵害當事人及其家人之人格權(包括人身安全、生活安寧),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另須注意,對方配偶先前透過訊息表示不追究之聲明,僅係其對自身配偶權受侵害不行使求償之意思表示,不影響其後續恐嚇騷擾行為之刑事責任。換言之,即使對方有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亦不得以此為由對當事人為恐嚇或暴力行為,兩者為完全獨立之法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配偶之恐嚇言語及反覆騷擾行為已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並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範。當事人應積極運用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等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及家人之安全。

  1. 立即將所有恐嚇錄音、訊息紀錄、通話紀錄等證據妥善保存並備份,必要時進行公證。
  2. 攜帶相關證據至警察機關正式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要求警方製作筆錄並移送地檢署。
  3. 同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警方報案,要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
  4. 若對方經告誡後仍持續騷擾,立即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
  5. 考慮對對方配偶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6. 於住所及工作場所加裝監視器,記錄對方出現之時間與行為,作為日後訴訟之補強證據。
  7. 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予對方配偶,正式警告其停止一切騷擾恐嚇行為,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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