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母親離婚後能否被請求子女扶養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已離婚多年,當初離婚協議約定母親不需支付子女扶養費。母親為越南籍,目前已無台灣國籍。當事人聽聞可以子女名義向未盡扶養義務之父或母請求扶養費,惟不確定母親已無台灣國籍之情況下,是否仍有辦法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免付扶養費,是否影響子女以自己名義請求扶養費之權利?
  • 母親已無台灣國籍,扶養請求應適用何國法律?
  • 對於居住在國外之母親,台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何進行送達?
  • 取得台灣法院之扶養費裁定後,能否在越南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免付扶養費之效力。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亦指出,父母間關於免除一方扶養費之約定,僅於父母之間有拘束力,不影響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費請求權。換言之,子女得以自己名義向母親請求扶養費,不受離婚協議之限制。

其次,關於涉外法律適用之問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扶養依受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若當事人(子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扶養事件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至於台灣法院之管轄權,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或居所在台灣者,台灣法院即有管轄權。因此,即使母親為越南籍且不在台灣,當事人仍可在台灣法院提起扶養費之聲請。

惟實際執行上面臨兩大困難:第一,送達問題。母親若不在台灣境內,需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公示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程序耗時。第二,強制執行問題。取得台灣法院之扶養費裁定後,若母親在台灣無財產,需向越南法院聲請承認及執行我國法院之裁判,而台越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協定,實際執行困難度極高。因此,建議當事人評估母親之經濟能力及在台灣是否仍有財產或所得,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另須注意,若當事人已成年,則父母之扶養義務原則上僅限於未成年期間。成年子女若仍在就學中而無法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仍得請求扶養,但舉證責任較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中免除母親扶養費之約定不影響子女之請求權,子女可以自己名義請求。即使母親為外國籍,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且適用我國民法。惟實際送達及執行面臨跨國困難,需評估可行性。

  1. 確認自身是否仍為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仍在就學且無法維持生活,以確定扶養費請求之法律基礎。
  2. 調查母親目前是否在台灣仍有財產、銀行帳戶或所得,以評估強制執行之可行性。
  3. 確認母親之現居地址,以利後續訴訟之送達程序。
  4. 向法院聲請扶養費時,一併聲請法院調查母親之財產狀況(如透過稅務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調)。
  5. 若母親在台灣完全無財產且不可能返台,需審慎評估訴訟之實益性,避免徒增訴訟費用。
  6. 諮詢具涉外家事經驗之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跨國追索扶養費之途徑。
  7. 保留離婚協議書及相關文件,作為證明親子關係及母親扶養義務存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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