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訴請離婚與配偶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約三年多,期間雙方幾乎無聯絡。分居當時配偶已知悉當事人有交往對象且對方已懷孕。當事人現擬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擔心配偶是否仍能對其現任伴侶提告侵害配偶權,同時也想了解訴請離婚的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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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分居三年多且雙方無聯絡,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當事人於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交往,是否影響其訴請離婚之權利?
  • 配偶於知悉當事人有交往對象後已逾兩年,其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 若婚外交往行為持續至今,配偶之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時效應如何起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之。本案當事人與配偶分居已逾三年,且期間幾無聯繫,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客觀上確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然而,當事人本身有婚外交往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法院須衡量雙方對於婚姻破綻之可歸責程度。

關於訴請離婚之成功機率,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有責任時,應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若當事人之婚外交往行為是導致分居之主因,則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為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從而駁回離婚之訴。但若分居之原因另有其他因素,且配偶長期不願維繫婚姻關係,法院仍可能認定雙方均有責任而准許離婚。

至於配偶是否仍能對當事人之現任伴侶提告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配偶於分居時已知悉當事人有交往對象,距今已逾三年,就「知悉時」之侵害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須特別注意,若婚外交往行為持續中,每次侵害行為均可獨立起算時效,故配偶仍可能就近兩年內之持續侵害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居三年多確實構成訴請裁判離婚之基礎,但因當事人有婚外交往行為,法院將衡量雙方可歸責程度。配偶對於早期知悉之侵害配偶權行為請求權可能已時效消滅,但對持續中的交往行為仍可能提告。

  1. 儘速委任律師評估訴請離婚之可歸責程度,釐清分居原因與責任歸屬。
  2. 蒐集分居期間配偶亦無意願維持婚姻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述等。
  3.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訴訟前須先經法院調解,可先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4. 就侵害配偶權之時效問題,整理配偶知悉交往事實之時間點及相關證據。
  5. 注意現任伴侶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建議一併諮詢律師評估因應策略。
  6. 準備離婚相關附帶請求(如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之相關資料。
  7. 考慮是否先嘗試與配偶協議離婚,以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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