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解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於婚前合購一間房屋,登記在當事人名下,婚後已繳納房貸約半年。購屋時之頭期款、裝潢及家電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一半,且雙方均持有轉帳紀錄。現因配偶出軌,雙方準備離婚。當事人欲了解離婚後是否需將配偶所出資之部分金額返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前合購但登記在一方名下之房屋,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共有、借名登記還是贈與?
  • 該房屋是否屬於婚後財產而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出軌是否影響財產分配之比例或方式?
  • 配偶所出資之頭期款、裝潢及家電費用,可否以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房屋係於婚前購入,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取得之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然而,房屋雖登記在當事人名下,但配偶亦出資支付頭期款、裝潢及家電費用各半,且持有轉帳紀錄為證。此時需探究雙方出資之法律性質:究竟是共同出資購買(共有關係)、借名登記(實質上配偶亦為所有權人),還是配偶係出於贈與之意思。

若配偶之出資係基於共同購買之合意,則配偶可能主張其對房屋享有應有部分,或主張雙方間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出資比例之價值。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需有借名合意之證明。若雙方無明確之共有或借名登記約定,配偶之出資較可能被認定為對當事人之贈與或借款。

至於配偶出軌部分,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之無過失配偶,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此部分金額可於協議離婚時一併納入協商,作為抵銷配偶要求返還出資之籌碼。婚後繳納之房貸部分則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之增值,此部分可能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為婚前取得登記在當事人名下,原則上不納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配偶之出資可能需返還,但當事人可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作為抵銷。具體結果取決於雙方出資之法律性質認定。

  1. 整理並保全房屋購買時雙方之出資紀錄、轉帳明細及相關契約文件。
  2. 釐清雙方當初合購房屋時之真意:是否有共有或借名登記之約定。
  3. 蒐集配偶出軌之相關證據,以利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4. 計算婚後繳納房貸之金額,評估是否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5. 與配偶協商時,可將出軌損害賠償與出資返還互為抵銷。
  6.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確保財產分配條款完整明確。
  7. 如協議不成,可考慮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訟解決財產爭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