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如何指定兩名監護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為特定親屬聲請監護宣告,希望法院能夠指定兩名監護人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當事人詢問如何在聲請程序中使法院作出指定兩名監護人之裁定,以期透過雙人監護之方式,更完善地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及財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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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我國民法是否允許法院選定數人為成年監護人?
  • 聲請人如何在聲請狀中表達指定兩名監護人之意願?
  • 法院選定數名監護人時,各監護人之權限如何分配?
  • 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角色有何不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此可知,我國民法明文允許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亦即指定兩名以上監護人在法律上係有明確依據的。

聲請人若希望法院指定兩名監護人,應於聲請狀中具體載明建議之監護人人選(兩名),並說明選定兩名監護人之理由,例如:一人負責日常生活照護,另一人負責財產管理;或因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務複雜,需要兩人共同處理等。法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以及民法第1111條之1所列各款因素(包括受監護宣告人之意見、監護人之職業、經歷、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害關係等),決定是否選定數人為監護人。

實務上,法院選定數名監護人時,得於裁定中明定各監護人之權限分配,例如指定一人為身上監護人(負責照護生活起居、醫療決定等),另一人為財產監護人(負責管理財產、代為法律行為等)。此種分工有助於減輕單一監護人之負擔,並透過相互監督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

須注意的是,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不同角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主要功能在於監督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之管理,法院亦須同時指定此人選。聲請人可一併建議適當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我國民法第1111條明文規定法院得選定數人為監護人,聲請人可於聲請狀中具體載明建議之兩名監護人人選及理由,法院將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採納。

  1. 於監護宣告聲請狀中明確記載建議之兩名監護人姓名、身分及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2. 說明指定兩名監護人之具體理由,如各自負責之事務範圍(身上照護與財產管理分工)。
  3. 提供兩名監護人候選人之職業、經濟狀況、照護能力等相關資料供法院參考。
  4. 同時建議適當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
  5. 備妥受監護宣告人之診斷證明書(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出具)。
  6. 準備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必要文件。
  7.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確保理由論述充分、說服力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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