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關係,經當事人發現並取得錄音及文字等證據,雙方當事人均承認有發生關係。第三人之配偶表示不追究賠償,改以私下方式處理,雙方達成協議並至警局備案,載明達成協議後互不打擾、事情不追究。然而事隔約八個月,第三人之配偶再度前來騷擾,甚至私闖住宅毀損財物。當事人詢問在已有和解協議及錄音存證之情況下,對方是否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私下和解協議中約定「互不打擾、事情不追究」,其法律效力是否足以阻卻對方再行提告?
- 警局備案之和解協議,其證據力及拘束力為何?
- 對方以肢體衝突方式處理侵害配偶權爭議,是否影響和解協議之效力?
- 對方事後私闖住宅並毀損財物,當事人可主張何種法律上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者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雙方已就侵害配偶權事件達成協議,約定「互不打擾、事情不追究」,並至警局備案,此協議具有和解契約之性質,雙方均受其拘束。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對方既已承諾不追究,即已拋棄就該侵害配偶權事件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惟須注意者,和解協議之過程中涉及以肢體衝突方式處理(對方配偶毆打當事人之配偶),若該和解協議係在脅迫之狀態下達成,對方可能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然而,本案之和解過程係由對方主動提議,且雙方均有錄音存證,加上事後至警局備案,和解過程之自願性有相當之證據支持。此外,已有驗傷紀錄及警局備案,若和解協議中已包含肢體衝突之處理,則雙方均已就此和解。
至於對方事隔八個月後私闖住宅並毀損財物之行為,此為和解協議成立後之新獨立侵權行為,與原先之侵害配偶權事件無關。當事人可就此另行提起刑事告訴,包括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對方此行為亦可能違反和解協議中「互不打擾」之約定,構成違約,當事人得主張契約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下和解協議約定互不追究,具有契約效力,對方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侵害配偶權事件再行提告。當事人持有錄音存證及警局備案紀錄,可有效對抗對方之再訴。至於對方事後私闖住宅毀損財物之行為,屬獨立之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另行追訴。
- 妥善保管和解協議之所有證據,包括錄音檔、警局備案紀錄、驗傷診斷書等,作為日後抗辯之用。
- 若對方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應於答辯中提出和解協議抗辯,主張對方已拋棄請求權。
- 就對方私闖住宅及毀損財物之行為,立即至警局報案並提起刑事告訴(侵入住宅罪、毀損罪)。
- 蒐集住宅遭毀損之照片及修繕費用單據,作為日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證據。
- 考慮對對方私闖住宅之行為聲請民事保護令或跟蹤騷擾防制令,防止其再度騷擾。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和解協議之效力,確認是否有被撤銷之風險,並預先準備抗辯策略。
- 若對方之騷擾行為持續,可主張對方違反和解協議中「互不打擾」之約定,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