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趕出住所與精神疾病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近期簽字離婚,離婚前雙方關係已長期惡化,前配偶多次以不友善言語對當事人造成精神傷害,導致當事人罹患躁鬱症及精神分裂症並持續服藥控制中。離婚後,前配偶要求當事人搬離住所,但當事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租金及押金。此外,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均有對未成年子女體罰之情事,當事人欲瞭解可對前配偶提出何種法律主張。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前配偶以言語傷害當事人致其精神疾病加重,是否得提出民、刑事請求?
  • 離婚後前配偶要求搬離住所,當事人經濟困難無法搬遷,有何法律上之救濟?
  • 雙方均有體罰子女之情形,對各自監護權之主張有何影響?
  • 當事人有精神疾病之情況,是否影響其爭取子女監護權之可能性?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前配偶言語傷害之部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精神上之騷擾、控制及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前配偶長期以不友善言語攻擊當事人致其精神疾病加重,若達到足以侵害其人格尊嚴之程度,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外,即使已離婚,若前配偶仍持續以言語騷擾,當事人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蓋離婚後之前配偶仍屬該法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於住所搬遷問題,如前所述,離婚後若住所為前配偶所有,前配偶有權要求搬離。惟當事人罹有精神疾病且經濟困難,屬於社會救助法所定之弱勢對象,可向當地社會局申請緊急安置、租屋補助或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等福利措施。另外,若離婚係因可歸責於前配偶之事由(如長期精神暴力),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7條主張贍養費,惟須符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

至於子女管教問題,雙方均有體罰子女之情事,此對雙方爭取監護權均為不利因素。法院於酌定監護權時,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包含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當事人雖有精神疾病,但若能證明持續就醫治療且病情穩定受控,並不當然喪失爭取監護權之資格。建議當事人持續穩定就醫,保存就醫紀錄作為病情控制良好之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就前配偶之言語暴力行為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並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住所搬遷問題可透過社會救助管道解決。體罰子女之行為對雙方爭取監護權均有不利影響,當事人應積極改善並持續穩定就醫。

  1. 向當地社會局申請緊急安置服務或租屋補助,解決住所問題。
  2. 持續穩定就醫治療精神疾病,保存完整就醫紀錄證明病情控制良好。
  3. 若前配偶持續以言語騷擾,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4. 停止對子女之體罰行為,採取正向管教方式,參加親職教育課程。
  5.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6. 評估是否就前配偶之精神暴力行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蒐集相關證據。
  7. 若前配偶之言語傷害達到公然侮辱或恐嚇之程度,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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