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約15年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之特約協議中載明前配偶每月應支付新台幣15,000元之撫養費予當事人。然而前配偶自離婚後從未依約支付撫養費,直到子女就讀高中時,前配偶始支付高一及高二共兩個學期之註冊費用,其餘費用均未支付。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追討積欠之撫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撫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何?已逾時效部分是否仍可請求?
- 前配偶已支付之兩學期學費,能否抵充積欠之撫養費?
- 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以強制執行?
- 當事人得以何種法律途徑追討積欠之撫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之每月撫養費屬於「定期給付」之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當事人僅能追討自起訴日回推五年內之積欠撫養費,超過五年之部分已罹於時效,前配偶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以每月15,000元計算,五年內之積欠撫養費總額為90萬元。若前配偶已支付兩學期之學費,該金額得自積欠總額中扣除。惟須注意,前配偶支付學費之性質究屬撫養費之一部或額外給付,可能影響抵充之計算方式。
程序上,由於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當事人無法直接持該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須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配偶給付積欠之撫養費。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始能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一途徑為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則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此外,當事人亦可考慮以子女名義(如子女尚未成年)或以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提起訴訟。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避免更多期數之撫養費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討。每拖延一個月,就有一個月份之撫養費可能超過五年時效而無法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每月撫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五年短期時效。當事人僅能追討起訴日回推五年內之積欠撫養費,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於時效。應儘速提起訴訟以避免損失擴大。
- 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計算可追討之撫養費金額範圍及評估訴訟策略。
- 保留離婚協議書正本,作為撫養費約定之重要證據。
- 蒐集前配偶僅支付兩學期學費之相關證據,如匯款紀錄或收據。
- 儘速向法院提起給付撫養費之訴訟,或先聲請調解以節省時間與費用。
- 計算已代墊之子女扶養費用,保留相關支出憑證以利舉證。
- 取得勝訴判決後,調查前配偶之財產狀況並聲請強制執行。
- 評估是否同時以子女名義請求未來之扶養費,確保子女權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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