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疫情影響導致工作量減少,相對薪資亦降低,每月收入已不如從前。當事人除需按月支付扶養費外,尚有債務需要償還,經濟負擔沉重。當事人希望了解在薪資實質減少之情況下,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降低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疫情導致薪資減少,是否構成扶養費變更之「情事變更」要件?
- 個人債務負擔是否為法院考量減少扶養費之正當事由?
- 聲請變更扶養費之程序為何?變更效力係自聲請時或裁定時起算?
- 薪資減少為暫時性(疫情期間)或長期性,是否影響法院之裁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21條 — 扶養方法之變更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依受扶養者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 民法第1118條 —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家事事件法第102條 — 扶養費裁定之變更或撤銷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事件之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同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支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確定或已成立之扶養費用裁定或調解,因情事變更,得聲請法院變更或撤銷之。因此,如原訂扶養費之基礎事實已發生變更,義務人確可聲請法院變更扶養費之金額。
疫情導致薪資減少是否構成「情事變更」,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82號裁定指出,因新冠疫情影響致工作收入減少,如確有相當程度之減損且非出於義務人自身之故意行為,可認屬訂定扶養費時所無法預見之情事變更。惟法院亦會審酌薪資減少之幅度、持續時間、義務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財產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應予減少及減少之幅度。至於個人債務之償還,法院通常不會將其作為減少扶養費之主要考量,蓋子女之扶養需求優先於一般債務之清償。
程序上,義務人應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出「變更扶養費聲請狀」,載明原裁定案號、變更之事由及請求變更之金額,並檢附薪資減少之證明文件(如近期薪資單、扣繳憑單、公司減薪或無薪假之通知書等)。法院受理後會通知他方表示意見,必要時進行調解。變更之效力,依實務見解,原則上自聲請時起算,而非自裁定確定時起算。須特別注意,在法院尚未裁定變更前,義務人仍應依原裁定金額給付,不得自行減少,否則對方仍得就差額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疫情導致薪資實質減少,可構成聲請變更扶養費之「情事變更」事由,但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收入確已減少。在法院裁定變更前,仍應依原裁定金額給付,不可自行減少。
- 蒐集薪資減少之具體證明文件,包括近三至六個月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公司減薪或減班通知等。
- 準備疫情前後之薪資比較資料,以清楚呈現收入減少之幅度。
-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調整扶養費金額,如能達成合意可簽署書面協議或向法院聲請變更調解。
- 如協商不成,向管轄家事法院提出變更扶養費之聲請,載明具體請求金額及事由。
- 在法院裁定前,仍應按原金額給付扶養費,避免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
- 如債務負擔確實沉重,可另行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以整體處理債務問題。
- 持續關注收入狀況,如疫情緩解後薪資恢復,應有心理準備對方亦可能聲請恢復原扶養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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