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居三年可否主張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居與財產制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85年結婚,婚後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適用法定財產制。107年7月因吵架談及離婚後從家中搬出分居,但期間並未簽訂離婚協議。隔年度綜所稅申報改採分別申報合併計算,戶籍最近才辦理遷出,至今已分居三年。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主張分居後夫妻財產改採分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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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分居是否自動導致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是否符合民法第1010條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要件?
  • 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效力是否溯及分居之日?
  • 稅務申報改採分別申報,是否影響夫妻財產制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當事人於85年結婚時未另行約定,故適用法定財產制。重要的是,分居本身並不會自動改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即使雙方分居已達三年,在法律上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分居期間各自取得之財產仍屬婚後財產之範疇。

然而,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特定事由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其中第5款規定「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以及實務上認為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亦屬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參照),均可作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依據。當事人已分居三年,遠超過六個月之期間,具備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正當事由。

須特別注意的是,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效力,原則上自裁定確定時起向後生效,並不溯及分居之日。換言之,從結婚日至裁定確定日之間的婚後財產增減,仍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日後離婚時仍得就該期間之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當事人若欲保護分居後之個人財產,應盡速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至於稅務申報方式,僅為稅法上之安排,與民法上之夫妻財產制為不同層面之問題,分別申報並不影響財產制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居不會自動改變夫妻財產制,但分居達三年已超過法院認可之正當事由門檻,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效力自確定時起生效,不溯及既往,因此建議儘速提出聲請。

  1. 儘速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分居達三年為正當理由。
  2. 備妥分居之相關證據,如戶籍遷出紀錄、租賃契約、水電帳單等,證明分居事實與期間。
  3. 整理自身婚後財產之現況(含不動產、存款、投資等),以備法院審理時提出。
  4. 了解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評估改制對自身權益之影響。
  5. 考慮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以從根本上消滅法定財產制關係。
  6. 諮詢家事律師,評估改用分別財產制與離婚之利弊得失。
  7. 注意保全自身財產,避免對方在聲請期間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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