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43條vs第197條:外遇侵害配偶權時效問題與權利失效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0年間發生外遇,前配偶於同年12月發現並表示原諒。雙方於109年10月13日離婚,前配偶隨後在110年4月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賠償200萬元。當事人當庭主張已逾民法第197條2年消滅時效,但法院採用民法第143條認定婚姻存續期間時效不完成,離婚後一年內起訴仍在時效內。當事人想了解能否以「權利失效」原則作為抗辯,援引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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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規定是否適用於配偶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前配偶知悉外遇後約9年未行使權利,是否構成權利失效?
  • 前配偶曾表示「原諒」,此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權利之拋棄或免除?
  •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所揭示之權利失效原則,可否適用於本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婚姻關係中處於弱勢之一方,避免因婚姻存續期間不便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權。本案法院採此條規定認定前配偶於109年10月離婚後、110年4月提訴,尚在一年期間內,時效不完成。此一認定在實務上已有多數判決採同一見解,翻轉難度較高。

當事人擬援引之「權利失效」原則,係源自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闡述:「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者,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利之性質、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得認其權利已失效。」本案中,前配偶於100年12月知悉外遇並表示原諒,此後近9年未提出任何求償主張,客觀上確實可能使當事人產生「不再追究」之正當信賴。

然而,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須滿足嚴格要件:(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二)因特別情事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不再行使;(三)權利之再行使違反誠信原則。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前配偶表示「原諒」之具體內容與情境——若僅為口頭表示不追究,尚不等同於法律上之免除(民法第343條),但可作為權利失效之佐證。建議當事人於上訴時具體主張:前配偶之原諒行為、近9年未行使權利、當事人因此產生之信賴利益等事實,以爭取法院認定權利失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適用民法第143條認定時效不完成之見解在實務上有相當支持,但當事人仍可嘗試以「權利失效」原則作為抗辯,主張前配偶知悉近9年未行使權利且曾表示原諒,使當事人產生正當信賴,再行起訴有違誠信原則。

  1. 委任專精民事訴訟之律師,研議提起上訴並以「權利失效」原則作為核心抗辯。
  2. 蒐集前配偶於100年12月表示「原諒」之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等),證明其已放棄追究之意。
  3. 整理近9年間雙方互動之紀錄,證明前配偶未曾提及求償或保留權利之意思。
  4. 引用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具體論述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要件。
  5. 一併主張前配偶之「原諒」是否構成民法第343條免除之意思表示,作為備位抗辯。
  6. 注意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務必把握時效。
  7. 評估判決金額與上訴成本之利弊,作出最有利之訴訟策略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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