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罪成立嗎?前妻帶走小孩後接回不歸還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在尚未離婚期間,前配偶擅自將子女帶回娘家約一個半月,期間不讓當事人探視。當事人在備受脅迫的情況下口頭答應接回子女後兩天會送回,但接回子女當日前配偶反悔前來要求帶走子女,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後,當事人決定不將子女送回。嗣後收到前配偶提告略誘罪,當事人擔憂罪名是否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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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姻存續期間,父親將子女接回照顧是否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
  • 在雙方均有親權的情況下,一方留置子女不送還是否具有違法性?
  • 口頭承諾送還子女後反悔,是否影響刑事責任之認定?
  • 前配偶先行帶走子女不讓探視之行為,對本案有何影響?
  • 當事人主張「備受脅迫」口頭答應,是否可作為抗辯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之構成要件,係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與前配偶在離婚前均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雙方對子女均有親權。在此情形下,一方將子女帶走照顧,是否構成使子女「脫離有監督權之人」,實務上有重要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39號判決指出,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有監督權之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若行為人本身即為有監督權之人,則其將子女帶走之行為,尚難認係使子女脫離監督。此外,臺灣高等法院多則判決亦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均為子女之親權人,一方基於照顧目的將子女帶回,欠缺略誘罪之犯意與違法性,應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前配偶先行擅自帶走子女約一個半月且不讓探視,當事人之後將子女接回,且係在口頭承諾(主張受脅迫所為)後反悔不送還。就刑事責任而言,當事人身為親權人接回子女,且前配偶亦有先行帶走不讓探視之在先行為,法院在審酌雙方行為時,多會認為此屬父母間之監護爭議,應循民事途徑解決,而非以刑事略誘罪相繩。然而,當事人仍應注意,若過程中有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或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之情形,可能影響法院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婚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均有親權,一方將子女接回照顧原則上不構成略誘罪。本案當事人被告略誘罪之勝算不高,但仍應積極準備答辯並儘速透過法律途徑確定監護權歸屬。

  1. 立即委任律師準備刑事答辯,主張雙方均為親權人,不構成略誘罪之要件。
  2. 蒐集前配偶先行帶走子女並阻止探視之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3. 保留口頭承諾係受脅迫所為之相關證據,作為抗辯使用。
  4. 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酌定子女監護權,以法律途徑確立監護安排。
  5. 避免再以私力方式搶奪子女,一切依法院裁定行事。
  6. 若有家庭暴力情事,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及子女安全。
  7. 諮詢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離婚訴訟及監護權訴訟,從根本解決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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