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生母年幼虐待之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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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女性,現年33歲)於年幼時期遭生母身心虐待,且生母無心扶養子女,短暫相處後即將其交由姨媽長期扶養至今。當事人之友人與生母已逾十年未有聯繫,生母亦無固定工作。友人擔心日後被要求負擔生母之扶養費用,恐再受身心壓力與折磨,故欲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不願再與生母有任何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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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生母年幼時期虐待子女並棄養,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
  •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序為何?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 年幼時期受虐之事實,事隔多年後應如何舉證?
  • 法院審酌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時,會考量哪些因素?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惟民國99年增訂之第1118條之1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該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2項更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生母在友人年幼時期有身心虐待情事,且將子女交由姨媽長期扶養,自己未盡扶養義務長達十餘年,同時符合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虐待)及第2款(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考量虐待情節及完全棄養之事實,情節可認屬重大,友人有相當大之可能性獲法院免除(而非僅減輕)扶養義務。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裁判意旨,法院審酌是否免除扶養義務時,會綜合考量虐待之嚴重程度、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長短、以及令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是否顯失公平等情事。

在程序方面,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屬家事非訟事件,應向聲請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時應檢附聲請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舉證方面,由於事隔多年,建議蒐集姨媽之證人證述、就醫紀錄(如有)、社工訪視紀錄、戶籍謄本(可呈現生母未與子女同住之事實)、學校紀錄等,以證明生母虐待及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案件之審理態度相對友善,只要能證明基本事實,多會核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生母年幼時虐待子女並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當事人之友人可向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獲准之可能性相當高。

  1. 向住所地之家事法院遞交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2. 蒐集生母虐待之相關證據,如姨媽或其他親友之證人證述、舊有之就醫或通報紀錄。
  3. 準備戶籍謄本,證明自幼即未與生母同住之事實,以及生母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
  4. 如有心理創傷,可提供身心科就診紀錄,作為虐待影響之佐證。
  5. 聲請狀中應具體敘明生母虐待之時間、方式、程度,以及姨媽長期扶養之事實。
  6. 建議同時主張「免除」而非僅「減輕」,因情節已屬重大。
  7.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協助聲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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