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涉有外遇行為,其出軌對象目前正處於假釋期間。當事人雖無任何影片、照片或截圖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外遇事實,但仍欲對該出軌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主要擔憂的是,若對假釋中之人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是否會影響該人之假釋狀態,甚至導致其被撤銷假釋而須回監服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是否會導致假釋被撤銷?
- 在缺乏照片、影片、對話截圖等直接證據之情況下,侵害配偶權之訴是否仍有勝訴可能?
- 假釋期間受民事判決敗訴,是否構成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事由?
- 若外遇行為另涉刑事犯罪(如妨害家庭等),對假釋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假釋撤銷與民事訴訟之關係而言,依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換言之,撤銷假釋之要件為「故意再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侵害配偶權係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刑事犯罪,故單純民事訴訟之提起或敗訴判決,均不會構成撤銷假釋之事由。
其次,關於侵害配偶權之舉證問題,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凡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親密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均可構成侵害配偶權。然而在舉證方面,原告仍須提出足以使法院形成心證之證據。若當事人完全沒有任何照片、影片、對話截圖等證據,僅憑主觀臆測或口頭指控,實難獲得勝訴判決。實務上常見之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或影片、證人證述、進出旅館之紀錄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通姦已除罪化,但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受影響。另外,若假釋中之人在假釋期間另有涉及刑事犯罪之行為(如恐嚇、跟蹤騷擾等),則可能影響假釋。當事人應審慎區分民事與刑事之不同法律效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屬民事案件,提告本身及判決結果均不會直接影響被告之假釋狀態。撤銷假釋須以假釋期間故意再犯刑事犯罪並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為前提。但若無任何證據支持,侵害配偶權之訴勝訴機率甚低。
- 先行蒐集充分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影片、證人等,再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 釐清侵害配偶權為民事案件,不會導致對方假釋被撤銷,避免以此作為威脅手段。
- 若有外遇事實,可同時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
-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民法第197條),應及時行使權利。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手邊可能取得之間接證據及勝訴可能性。
- 如涉及跟蹤、騷擾或恐嚇等刑事行為,應另行報警處理,此部分始可能影響假釋。
-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審慎評估提告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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