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先生)對其提起離婚訴訟,訴訟內容包含離婚、扶養費、親子會面及監護權等請求。當事人在離婚調解庭時透過律師提出反訴,請求監護權及代墊扶養費之返還。當事人想了解反訴是否會與本訴(先生提起之離婚訴訟)使用同一案號、在同一庭審理,還是會被分成兩件不同案號之案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訴訟中被告提起之反訴,在程序上是否與本訴使用同一案號?
- 反訴是否會與本訴合併審理、在同一庭期進行?
- 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合併審理之規定,對離婚相關之附帶請求(監護權、扶養費等)有何特別規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被告於家事訴訟事件,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原告提起反請求(即反訴)。家事事件法之反訴制度較民事訴訟法更為寬鬆,不以與本訴請求相牽連為必要。本案當事人於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監護權及代墊扶養費,與本訴之離婚請求高度相關,法院依法應合併審理。
就案號編列而言,實務上反訴在程序上會另行編立一個案號,通常以「婚字」或「家婚字」為字別,並於案號後加註「反」字以資區別(例如本訴為112年度婚字第100號,反訴則為112年度婚字第100號反訴)。但實際上,本訴與反訴會由同一位法官在同一庭期合併審理,當事人不需要分別出席兩個不同的庭期。
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42條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因此,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等事項,均可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處理,由法院統一裁判,此即家事事件法「合併審理」之精神,有利於紛爭之一次性解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訴訟中提出之反訴在程序上會另編案號(加註「反」字),但會與本訴由同一法官在同一庭期合併審理,當事人只需出席同一庭即可。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等相關請求均會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處理。
- 與委任律師確認反訴狀已完整提出所有請求(監護權、代墊扶養費返還、未來扶養費、會面交往方案等)。
- 準備完整之證據資料,包含子女照顧紀錄、代墊扶養費之支出明細與收據、子女生活現況等。
- 了解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之程序,出庭時一併就離婚及反訴之各項請求進行陳述。
- 配合法院之社工訪視調查,展現自身具備擔任主要照顧者之能力與意願。
- 備妥薪資證明及經濟能力相關文件,供法院酌定扶養費時參考。
- 若對訴訟程序有疑問,隨時與委任律師溝通,確保自身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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