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介入他人婚姻之第三者,與有配偶之人在其尚未離婚前即有交往及親密行為,且留有對話紀錄等證據。此事遭對方配偶發現後,對方配偶選擇原諒,並願意以一定金額之和解金作為解決方案。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撰寫侵害配偶權之和解書,以確保和解後不再遭追訴或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為何?
- 和解書應記載哪些必要事項以確保法律效力?
- 和解書簽署後,對方是否可能再行提起民事訴訟?
- 和解金額之合理性如何判斷?
- 和解書是否需經公證始生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責任,係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第195條人格權侵害之規定。實務上,最高法院肯認配偶權為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之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被害之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等因素酌定,實務上常見之判決金額約在十萬至數十萬元之間。
和解書之撰寫應注意以下要點:第一,當事人欄應載明雙方之完整身分資訊。第二,事實經過應簡要載明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態樣及時間。第三,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應明確約定(一次給付或分期、匯款帳戶等)。第四,最重要的是「權利拋棄條款」,應明確記載和解後,被害配偶拋棄因本事件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且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向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或其他求償行為。第五,建議加入保密條款,約定雙方不得對外揭露和解內容。第六,違約條款應約定一方違反和解書時之處理方式。
關於和解之效力,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和解書一經簽署即具有契約效力,不以公證為要件。但若希望和解書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例如對方未依約給付和解金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則建議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此外,本案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可參考實務上類似案件之判決金額作為評估基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應明確記載當事人、事實、和解金額、權利拋棄及保密條款。和解書簽署後即生契約效力,建議經公證以強化執行力。
-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完整身分資訊,避免日後發生當事人認定之爭議。
- 明確約定和解金額、給付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給付期限及匯款帳戶。
- 權利拋棄條款須涵蓋因侵害配偶權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且約定不得再行求償。
- 加入保密條款,約定雙方不得對外揭露和解內容及相關事實。
- 建議至法院或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 確認和解對象為被害配偶本人,避免遺漏(若被害配偶另有共同原告,應一併處理)。
- 建議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和解書,確保條款之周延性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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