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祖母需要醫療照護,四名兒子曾約定平分醫療費用(女兒不在分擔範圍內),且明確約定僅分擔醫療相關支出。嗣後部分兄弟私自為祖母購買保健食品,未經當事人一方之同意,卻要求當事人一方分擔該保健食品費用。對方不斷以電話騷擾嗆聲施壓,甚至揚言提告。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有義務分擔保健食品費用,以及是否可對騷擾行為提出法律救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親屬間約定分擔「醫療費」,保健食品費用是否屬於約定範圍?
- 部分扶養義務人未經全體同意私自支出之費用,可否請求其他人分擔?
- 對方揚言提告,是否有勝訴之可能?
- 遭電話騷擾嗆聲,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 —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民法第1115條 —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20條 — 扶養方法之協議
- 民法第176條 — 無因管理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含騷擾)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親屬間約定分擔費用之範圍解釋。既然四兄弟已明確約定僅分擔「醫療相關」費用,保健食品並非醫療行為之一部分,不屬於醫療費用之範疇。醫療費用通常係指醫院就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及復健費等由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之支出。保健食品為個人自行選購之營養補充品,不在醫療費用之定義內。因此,未經全體同意私自購買之保健食品費用,其他兄弟並無分擔義務。
對方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依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管理人須依本人之意思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管理,且管理事務須利於本人。在本案中,購買保健食品之決定未經當事人同意,且雙方已明確約定費用範圍,故對方主張當事人分擔保健食品費用,勝訴機率甚低。
至於電話騷擾嗆聲之部分,若對方之言行已達恐嚇程度(如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即使未達恐嚇程度,持續性之電話騷擾亦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侵害生活安寧),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處罰。若雙方為家庭成員,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建議當事人保存通話紀錄及錄音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保健食品費用不屬於約定之醫療費分擔範圍,當事人無義務分攤。電話騷擾嗆聲可能構成刑事或民事違法行為,當事人得依法救濟。
- 明確向對方表示保健食品費用不在約定分擔範圍內,拒絕支付。
- 保留當初約定僅分擔醫療費之證據(如對話紀錄、LINE訊息等)。
- 錄音保存對方電話騷擾及嗆聲之內容,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騷擾持續,可向警方報案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範圍)。
- 建議將醫療費之分擔方式以書面約定,明確載明分擔項目及金額上限。
- 若對方確實提告,無須過度緊張,依法應訴並提出己方之抗辯理由即可。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