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簽署離婚協議書後離婚,子女由當事人單獨監護,子女目前7歲。離婚協議書中未載明扶養費之約定,對方口頭承諾每月給付扶養費,惟離婚至今從未給付。對方事後否認曾承諾給付扶養費。當事人希望了解應向何法院、依何程序請求對方支付子女扶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是否影響子女請求扶養費之權利?
- 請求酌定扶養費應向家事法庭或民事法庭提出?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 對方否認口頭承諾給付扶養費,是否影響法院酌定扶養費之程序?
- 可否同時請求對方補付離婚後至今未給付之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事件之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家事非訟事件之類型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家事調解前置程序
四、法律分析
首先需釐清,離婚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完全不影響子女請求扶養費之權利。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父母之扶養義務係法定義務,不以協議約定為前提,即使離婚協議書隻字未提,非監護方仍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對方否認口頭承諾亦不影響法律上之扶養義務存在。
關於管轄法院,請求酌定扶養費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應向家事法庭提出,而非民事法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扶養事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此,當事人應以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向子女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聲請狀。需注意的是,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原則上須先經調解程序,法院將先安排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始進入審理程序。
關於扶養費之金額,法院會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按受扶養權利者(即子女)之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即對方)之經濟能力定之。實務上,法院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依個案情形酌定。扶養費通常由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至於離婚後至今未給付之扶養費(即代墊之扶養費),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此部分屬民事事件。惟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議儘早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不影響子女之扶養費請求權,父母之扶養義務係法定義務。當事人應向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扶養費,而非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至今對方未給付之代墊扶養費,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 以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撰寫「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聲請狀,向子女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遞交。
- 聲請狀中載明子女之基本生活支出(包括教育、醫療、食衣住行等),並檢附相關單據。
- 備妥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子女生活費用明細等文件作為佐證。
- 調查對方之職業及收入狀況,供法院參考酌定扶養費金額之依據。
- 就離婚至今對方未給付之代墊扶養費,另行向民事法庭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
- 法院裁定確定後,若對方仍不給付,可持裁定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或財產。
- 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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