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否請求分配配偶之軍人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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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準備與配偶離婚,配偶原為軍人,目前剛退伍。當事人希望了解在離婚時是否可以向配偶要求退伍金之一半作為財產分配。本案涉及軍人退伍金在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中之法律定性及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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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軍人退伍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婚後財產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退伍金之分配是否直接為退伍金之半數?抑或應納入婚後財產總額計算?
  • 退伍金中婚前服役期間所累積之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 若配偶已將退伍金花用殆盡,當事人如何主張分配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軍人退伍金係因服役期間之貢獻而於退伍時一次給付之金額,其法律性質屬於婚後勞務所得之對價,應列為婚後財產。惟須注意,退伍金並非可直接請求分配其半數。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係計算雙方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之差額,由較少之一方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因此,退伍金應與配偶之其他婚後財產合併計算,同時扣除當事人自身之婚後財產,以差額之半數為請求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若配偶之服役期間橫跨婚前與婚後,退伍金中對應婚前服役期間之部分,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應屬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實務上通常按婚前與婚後服役年資之比例計算應納入分配之退伍金金額。例如,配偶服役20年,其中婚前5年、婚後15年,則退伍金之75%應列為婚後財產。此部分之計算需要詳細之服役年資資料。

另需考量退伍金之現存狀態。若配偶已領取退伍金並存入銀行帳戶,則屬現存婚後財產,可直接列入計算。然而,若配偶已將退伍金花用或移轉,則需視其處分時間及目的,判斷是否得依民法第1030-3條追加計算。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之財產,得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建議當事人儘速確認配偶退伍金之去向及現存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軍人退伍金屬於婚後財產,原則上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範圍,但並非直接請求退伍金之半數,而是應與雙方其他婚後財產合併計算差額後分配。婚前服役期間對應之退伍金部分應予扣除。

  1. 確認配偶之退伍金總額及已領取之金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2. 釐清配偶之服役起迄日及結婚日期,計算婚後服役年資佔總年資之比例。
  3. 調查配偶之其他婚後財產(不動產、存款、投資等)及婚後債務。
  4. 盤點當事人自身之婚後財產及債務,以精確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5. 若配偶已將退伍金移轉或花用,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是否得追加計算。
  6.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自知悉後二年內或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五年內行使。
  7. 委任律師協助計算分配金額及進行協商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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