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無財產之處理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就子女扶養費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並聲請強制執行,惟前配偶名下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前配偶實際居住之房屋登記在其家人名下,並非前配偶之財產。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可以要求法拍該房屋以追討子女扶養費,以及在對方名下無財產之情形下,有無其他追討扶養費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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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登記在債務人家人名下之房屋,債權人得否聲請強制執行法拍?
  •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時,債權人有何救濟途徑得以追討扶養費?
  • 若債務人係以脫產為目的將財產移轉至家人名下,債權人得否撤銷該處分行為?
  • 債務人有工作收入時,得否聲請扣押其薪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法拍他人名下房屋之問題,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為僅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執行。登記在前配偶家人名下之房屋,在法律上屬於其家人之財產,即使前配偶實際居住其中,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除非能證明該房屋實際上係前配偶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於家人名下,此時須另行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訴訟,勝訴確定後始得對該財產執行。此舉證責任甚重,實務上操作困難。

若前配偶確係為脫產目的而將原屬自己之財產移轉至家人名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但須注意,此訴訟須在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內提起。此外,若前配偶係在判決確定後故意毀損或處分財產以逃避執行,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

在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之情形下,仍有其他執行途徑。若前配偶有工作收入,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得聲請法院對其薪資債權為扣押,每月扣取三分之一(扶養費案件得扣取至二分之一)。若前配偶名下有銀行存款,亦得聲請扣押。若執行確無效果,執行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事人得於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且扶養費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因此中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登記在前配偶家人名下之房屋原則上不得法拍,除非能證明借名登記或脫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時,可扣押薪資或存款,並取得債權憑證待日後執行。

  1. 向法院聲請調閱前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確認是否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2. 若前配偶有工作收入,聲請法院扣押其每月薪資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 查詢前配偶之銀行帳戶,聲請扣押存款。
  4. 調查該房屋之實際出資情形,若有借名登記之證據,得提起確認之訴。
  5. 若前配偶係於判決後移轉財產,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或刑事告訴。
  6. 執行無效果時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時再聲請執行。
  7. 持續追蹤前配偶之財產狀況,委任律師定期查調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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