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親子關係不存在與網路肉搜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前妻懷孕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明知子女非親生仍於出生登記時填載自己為生父。婚後三年雙方離婚,子女由前妻單獨監護。近期因報稅問題產生爭議,該子女被系統自動列為當事人之扶養親屬。當事人已再婚且育有子女,希望透過親子鑑定移除與前妻子女之生父關係。此外,前妻在網路社團中肉搜當事人,當事人欲了解可提出何種法律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明知非親生子女仍為認領登記,日後得否撤銷認領或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提起親子關係訴訟是否有時效限制?認領後多年始提起是否仍合法?
  • 親子鑑定之程序如何進行?是否需前妻及子女配合?
  • 前妻於網路社團肉搜當事人,得提起何種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
  • 報稅系統自動帶入扶養親屬之問題,應如何向國稅局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當事人明知子女非親生仍於出生登記時登載為生父,此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任意認領」。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認領非任意者,得撤銷之。然而,本案當事人係自願認領,是否得事後撤銷,在法律上較為複雜。實務上,若認領人明知非親生子女而為認領,部分見解認為此屬於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此種基於自由意志之認領,原則上不得撤銷。

然而,由於本案當事人與前妻係在子女出生前幾天辦理結婚登記,子女在法律上可能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若子女係受婚生推定,則當事人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非撤銷認領之訴。惟否認子女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起。本案子女已出生多年,可能已逾越法定期間,但實務上對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點認定可能有不同解釋空間。

就親子鑑定程序而言,當事人可先自行至有鑑定資格之醫療機構進行DNA鑑定,但若前妻或子女不配合,法院得於訴訟程序中命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為不利於拒絕鑑定一方之認定。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生父欄位之更正。

關於前妻網路肉搜之行為,若前妻在網路社團公開當事人之姓名、照片、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事罰責。民事上,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主張隱私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若前妻同時散布不實言論,另可考慮提起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移除生父欄位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惟因認領或婚生推定之法律性質不同,訴訟策略亦有差異,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前妻網路肉搜行為可能違反個資法及侵害隱私權,當事人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

  1. 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先確認子女之法律地位係「婚生推定」或「認領」,以決定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撤銷認領之訴。
  2. 備妥結婚登記日期、子女出生日期等戶籍資料,供律師判斷是否符合婚生推定之要件及訴訟時效。
  3. 聯繫具親子鑑定資格之醫療機構,了解DNA鑑定之程序、費用及所需時間。
  4. 保存前妻於網路社團肉搜之截圖、網址及相關證據,作為日後提起告訴之佐證。
  5. 就前妻之肉搜行為,評估向警察機關提出個資法告訴或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行性。
  6. 就報稅問題,攜帶相關文件至國稅局說明情況,申請更正扶養親屬之登載。
  7. 訴訟期間注意保護自身及現任家庭之隱私,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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