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阻止探視子女的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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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離婚後,子女之親權由配偶行使。當事人依約定或法院裁定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然而配偶以各種理由阻止當事人探視子女,例如拒接電話、臨時取消探視、搬家不告知地址等。當事人長期無法見到子女,親子關係日漸疏離,希望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其探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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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未任親權之一方是否享有法定之探視權(會面交往權)?
  • 任親權之一方阻止探視,他方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 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如何強制執行?
  • 持續阻止探視是否構成改定親權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權(探視權)係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之固有權利,不因離婚或未取得親權而喪失。任親權之一方不得無故阻止他方行使探視權,否則不僅違反法院裁定,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若探視權遭阻止,當事人可依以下步驟尋求救濟:第一,若尚無法院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應先向法院聲請酌定具體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及地點。法院會參考子女之年齡、雙方工作狀況、居住距離等因素,訂定合理之探視方案。第二,若已有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而對方仍不配合,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6條規定,法院得對義務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罰,直至義務人履行為止。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明定,法院酌定親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此即「善意父母原則」。任親權之一方若持續、惡意阻止他方探視子女,法院得認定其不符善意父母之標準,進而作為改定親權之重要考量因素。實務上已有多則判決以一方長期阻止探視為由,將親權改定由他方行使。當事人應詳細記錄每次遭阻止探視之具體情形,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任親權之一方享有法定之探視權,對方不得無故阻止。遭阻止探視時,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聲請強制執行,甚至以對方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為由聲請改定親權。

  1. 若尚無會面交往之法院裁定,儘速向法院聲請酌定具體之探視方式及時間。
  2. 詳細記錄每次遭阻止探視之情形,包括日期、時間、對方之拒絕方式及理由,並保留通訊紀錄。
  3. 若已有法院裁定而對方仍不配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處以怠金促使對方履行。
  4. 持續遭阻止探視時,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主張對方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5. 探視過程中保持理性態度,避免與對方產生衝突,以免影響自身在法院之形象。
  6.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指定在特定場所(如家事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式會面交往。
  7. 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系統性地保障探視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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