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與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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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面臨離婚,因配偶之過失行為(可能涉及外遇、家暴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導致婚姻破裂。當事人除希望結束婚姻關係外,亦欲向有過失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同時,當事人對於離婚後夫妻財產之分配方式不甚了解,希望釐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內容與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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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有何不同?
  •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如何認定?法院審酌之因素有哪些?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方式為何?哪些財產應列入或排除?
  • 配偶於離婚前惡意脫產時,另一方有何保全措施?
  •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時之損害賠償制度規定於民法第1056條。依該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此處之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如因離婚而喪失之經濟利益)及非財產上損害。第2項進一步規定,受害人雖無過失,亦得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須注意的是,民法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僅適用於「判決離婚」之情形,協議離婚之當事人不得依此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協議離婚之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一般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因配偶之不法行為(如外遇侵害配偶權)所受之損害賠償。

關於精神慰撫金之金額認定,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過失程度、婚姻存續期間、受害程度等因素。實務上判決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差異甚大,從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視具體個案情節而定。若配偶之行為涉及外遇,被害配偶亦得同時向第三人(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財產分配方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婚後財產之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為計算基準。若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他方之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該被處分之財產應追加計算於該方之婚後財產中。此外,若分配結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調整或免除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時得依民法第1056條向有過失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限裁判離婚),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可同時主張。

  1. 區分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之不同請求權基礎,分別準備相關證據。
  2. 蒐集配偶過失行為之證據,如外遇之通訊紀錄、照片、家暴之驗傷診斷書等。
  3. 盤點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包括不動產、存款、投資、保險、車輛等。
  4. 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之跡象,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財產。
  5. 若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財產之行為,蒐集相關證據以主張追加計算。
  6.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起二年、消滅起五年),及時行使權利。
  7. 建議委任律師合併提起離婚訴訟、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以利法院統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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