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離婚婚後購入套房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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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決定訴請離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購入一間套房,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當事人希望了解離婚時該套房之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以及在配偶外遇之情況下,自身是否有權主張更有利之財產分配。此外,當事人亦關心得否對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損害賠償與財產分配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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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後購入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之套房,離婚時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
  • 配偶外遇是否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或數額?
  • 無過失之一方得否對有外遇之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 離婚損害賠償與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有何區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釐清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問題。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不動產之所有權以登記名義人為準。離婚並不會自動變更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亦即套房仍歸登記名義人所有。然而,婚後購入之套房屬於婚後財產,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財產較少之一方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差額之半數。此為金錢債權,非直接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惟若雙方協議以不動產移轉代替金錢給付,亦非不可。

關於配偶外遇對財產分配之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原則上與離婚原因無關,係純粹之財產結算制度。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若平均分配之結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之。實務上,法院是否會因一方外遇而調整分配比例,見解不一。多數法院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與離婚之有責性係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外遇行為本身不當然構成調整分配比例之理由。但若外遇之一方將婚後財產用於外遇對象(如購買禮物、贈與金錢),此部分得依追加計算之規定處理。

無過失之一方在損害賠償方面有兩種請求權基礎。其一,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此係以離婚為請求前提。其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對配偶及第三者(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此不以離婚為必要,但須注意民法第197條之二年請求權時效。兩種請求權可併行主張,但所獲之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害。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判決金額通常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法院會審酌外遇行為之情節、持續期間、雙方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後購入之套房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所有,但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配偶外遇不當然影響分配比例,但無過失之一方得另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1. 蒐集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旅館消費紀錄等,作為離婚及損害賠償之依據。
  2. 確認套房之登記名義人、取得時間及資金來源,判斷其於剩餘財產分配中之計算方式。
  3. 調查配偶是否有將婚後財產贈與或花費在外遇對象之情形,如有可主張追加計算。
  4.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他人合意性交)或第2項(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5. 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損害賠償。
  6. 評估是否另行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注意二年之請求權時效。
  7.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統籌規劃離婚、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等相關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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