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中可否不提供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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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在進行家事訴訟程序,詢問是否可以不提供繕本給對方。當事人可能擔心提供之訴訟文件內容(如書狀中之個人資料或主張內容)被對方知悉後遭到不當利用,或基於情感上之抗拒而不願配合。當事人希望瞭解在家事事件程序中,繕本之提供是否為強制性義務,以及不提供繕本可能產生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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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家事訴訟中提出書狀時,是否必須提供繕本供法院送達他造?
  • 未依規定提出繕本之法律後果為何?
  • 判決書或裁定書之繕本由何人負責提供送達?
  • 家事事件中是否有特殊之文書秘密保護機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書狀時,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即副本)。家事事件法第10條規定,家事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此在家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起訴狀、答辯狀、準備書狀等各類書狀時,均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他造。此為保障他造當事人之程序權益(知悉對方主張內容並為攻防之機會),屬於訴訟程序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拒絕。

若當事人未依規定提出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書狀將被視為未合程式而遭駁回,不生提出之效力。換言之,不提供繕本之結果並非免除對方知悉之權利,而是自己之書狀不被法院接受,反而對自身不利。至於判決書、裁定書之繕本,則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製作並送達雙方當事人,不需由任何一方提供給他方。

值得注意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設有特殊之隱私保護機制。該條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審判;且就涉及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法院得限制閱覽卷宗中涉及隱私之部分。此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他造閱覽書狀中涉及個人隱私或有安全疑慮之資訊(如住址、聯絡方式等)。當事人若擔心個資外洩或人身安全問題,應向法院聲請為適當之保護措施,而非拒絕提出繕本。實務上法院可能以遮蔽方式處理敏感資訊後再送達他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家事訴訟中提出書狀時,依法必須按他造人數提供繕本。不提供繕本將導致書狀不被法院接受。判決書繕本由法院職權送達,非當事人義務。如有隱私疑慮,應循法定程序聲請保護。

  1. 依法提出書狀時按他造人數備妥繕本,以免因未補正而遭法院駁回書狀。
  2. 若擔心個人資料(如住址、電話)被對方知悉,得向法院聲請限制他造閱覽該等資訊。
  3. 如有人身安全之顧慮,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隱匿住居所資訊。
  4. 需要判決書或裁定書之繕本時,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付與,無須向對方索取。
  5. 訴訟中如需閱覽對方提出之書狀或卷宗資料,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
  6.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家事訴訟程序,確保各項程序合法並保護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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