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監護失智父親被誘購高價藥品及騷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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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因失智症已受監護宣告,目前由家人擔任監護人並安排至日照中心接受照顧。父親之前交往對象於分手後,仍私下誘使父親購買昂貴之直銷藥品,並未經家屬同意前往日照中心接觸父親,導致父親返家後情緒不穩。當事人希望了解應如何處理此等誘購不明藥品及騷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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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購買藥品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
  • 誘使受監護宣告之人購買高價商品,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接觸受監護人並造成情緒影響,應如何依法處理?
  • 監護人得採取哪些法律措施保護受監護人之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亦無效。因此,父親在受監護宣告後被誘使購買直銷藥品之買賣契約為無效,監護人得向賣方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如賣方拒絕返還,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提起返還訴訟。

就刑事責任而言,對方明知父親已受監護宣告而為失智症患者,仍利用其精神障礙之狀態誘使購買高價藥品,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乘他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際,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監護人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出告訴。若該藥品為不明來源或標示不實之產品,亦可能涉及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至於對方擅自前往日照中心接觸父親造成情緒不穩之行為,監護人可採取以下措施:第一,書面通知日照中心禁止該人進入或接觸受監護人;第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備案,留存騷擾事實之紀錄;第三,如行為持續或升級,得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第四,如因騷擾行為造成受監護人身心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購買行為無效,監護人得主張退款;誘購行為可能構成準詐欺罪,騷擾行為則可透過報警、通知機構及聲請保護令等方式處理。

  1. 以監護人身分向直銷藥品賣方發存證信函,主張買賣契約無效並限期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2. 向警察機關報案,對誘購行為提出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之告訴。
  3. 書面通知日照中心,明確禁止該名外人進入機構或接觸受監護人。
  4. 蒐集騷擾行為之證據,包含日照中心之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工作人員之證詞。
  5. 如騷擾行為持續,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6. 檢視受監護人之財產管理狀況,確保其金融帳戶及資產受到妥善保護。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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