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長期對其施以言語暴力,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並獲核發。當事人想了解在已取得保護令之情況下,是否可以再去申請離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保護令與離婚是否為互斥之法律程序?
- 保護令之核發是否可作為離婚訴訟之證據?
- 言語暴力是否構成民法所定之離婚事由?
- 當事人應選擇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事由
- 民法第1049條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家事調解前置
四、法律分析
保護令與離婚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程序,互不排斥亦互不影響。保護令之目的在於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防止加害人繼續施暴;離婚則是終結婚姻關係之法律程序。當事人取得保護令後,不僅可以提起離婚,且保護令之存在反而有助於離婚訴訟之進行。
就離婚途徑而言,當事人可先嘗試協議離婚(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若配偶不同意協議離婚,當事人可提起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訴請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不限於身體暴力,精神上之虐待(包括言語暴力)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判例已明確指出,夫妻一方以言語或舉動侮辱他方,致他方精神上感受痛苦而不堪繼續同居者,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保護令之核發正可作為證明配偶確有家暴行為之有力證據。需注意的是,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訴訟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取得保護令後完全可以提起離婚。保護令與離婚為獨立程序,保護令之核發更可作為離婚訴訟中證明家暴行為之有力證據。
- 可先嘗試與配偶協議離婚,若對方同意則以兩願離婚方式辦理較為迅速。
-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
- 保留保護令裁定書作為離婚訴訟之重要證據。
- 繼續蒐集配偶言語暴力之相關證據,如錄音、通訊紀錄、驗傷單等。
- 離婚訴訟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始進入訴訟程序。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離婚相關事宜,包括財產分配及子女親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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