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關於身分證配偶欄之記載問題。具體情況為:孩子並非目前配偶(父親)之親生子女,當事人想了解在此情形下,身分證之配偶欄是否仍能記載目前配偶之姓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身分證配偶欄之記載依據為何?是否與子女之親子關係有關?
- 婚姻中所生子女之婚生推定如何運作?
- 若子女非丈夫親生,應如何處理子女之法律上父親身份?
- 否認子女之訴的提起條件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63條 — 婚生推定及否認
- 民法第1062條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之受胎期間
- 民法第1059條 — 子女之姓氏
- 戶籍法第6條 — 戶籍登記事項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關作業要點第57點 — 身分證記載事項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身分證配偶欄之記載與子女之親生父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身分證配偶欄係依據婚姻登記而記載,只要當事人與配偶之間存在合法有效之婚姻關係,無論子女是否為該配偶之親生子女,配偶欄均會記載現任配偶之姓名。換言之,子女之血緣歸屬不影響配偶欄之記載。
至於子女之法律上父親身份,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即所謂「婚生推定」,意即婚姻中所生之子女,法律上推定為丈夫之子女。即使事實上子女非丈夫親生,在未經法院判決否認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仍為丈夫之婚生子女。
若欲推翻此婚生推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該否認之訴應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提起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變更戶籍上子女之父親登記。在否認之訴確定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不受影響,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身分證配偶欄之記載僅與婚姻關係有關,與子女是否為配偶親生無關。只要婚姻合法存在,配偶欄即記載現任配偶姓名。子女之生父問題需另循否認之訴處理。
- 身分證配偶欄依婚姻登記記載,與子女親子關係無關,可記載目前配偶姓名。
- 若欲處理子女非親生之問題,須由夫妻一方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 否認之訴有二年之除斥期間,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時起算,應注意時效。
- 否認之訴通常需進行DNA鑑定以證明子女與丈夫間無血緣關係。
- 否認之訴確定後,始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父親登記。
- 建議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有提起否認之訴之必要及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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