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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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子女出生前未婚懷孕,婚後不久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由律師擬定,載明雙方不得向對方索求贍養費或賠償。離婚後前配偶未曾探視子女,亦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子女之全部開銷均由當事人獨自負擔,至今子女已24歲。當事人欲了解成年之定義、可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年限範圍,以及請求權是否須於子女成年後一定期間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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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不得索求贍養費」之約定,是否影響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
  • 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為18歲或20歲?對代墊扶養費之請求範圍有何影響?
  • 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權時效為何?最多可追溯請求幾年?
  •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權利,是否有行使之終止期限?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婚協議書中「不得索求贍養費」之約定,此處之「贍養費」係指夫妻間依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性質不同。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協議排除。因此,該離婚協議書之約定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之權利。

關於成年年齡,民法第12條於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惟本案子女出生時適用舊法,其成年時點應依當時法律定之。若子女於112年1月1日前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則自施行日起即視為成年。代墊扶養費之範圍係以子女未成年期間為限,故成年年齡之認定將影響可請求之期間長度。

關於請求權時效,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權依通說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消滅時效,各月份之代墊費用各自獨立起算。當事人可自起訴日往前推算15年,在此範圍內之代墊費用均得請求。至於當事人詢問是否須於子女成年後15年內請求,此理解大致正確——因扶養義務僅存續至子女成年,最後一期代墊費用發生於子女成年之月,自該月起算15年內均得請求返還。但較早期之代墊費用可能已逾15年時效,故應儘早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中不得索求贍養費之約定不影響子女扶養費之請求。當事人得向前配偶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但受15年消滅時效限制,各期費用各自獨立計算時效,應儘早起訴以保全請求範圍。

  1. 確認子女成年之確切日期(依修法前後適用不同成年年齡規定),以界定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期間。
  2. 計算自起訴日往前推算15年內之各期代墊扶養費金額,超過15年之部分已罹於時效。
  3. 蒐集歷年扶養子女之支出證據,包含學費繳費單、醫療收據、生活開銷紀錄等。
  4. 查詢各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無收據部分之計算依據。
  5. 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避免更多期間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6.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以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之利弊。
  7. 備妥離婚協議書正本,以證明雙方離婚事實及協議內容,釐清贍養費與扶養費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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