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並未結婚登記,父親係事後認領當事人,當事人因此從父姓。雙方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亦無從確認。當事人未成年時曾與父親短暫同住,但在成年前父親即已離去消失多年。當事人現已成年,希望塗銷戶籍上之父親欄位,但擔心父親失聯多年無法配合親子鑑定,且不確定法院是否會因父親多次不到庭而直接判決塗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非婚生子女成年後,可否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戶籍上之父親欄位?
- 應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或否認認領之訴?兩者之區別為何?
- 認領人失聯無法進行親子鑑定時,法院如何審理與認定?
- 被告經合法送達多次不到庭,法院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65條 —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效力
- 民法第1066條 — 認領無效(無事實上之親子關係)
- 民法第1070條 — 否認認領之訴
- 家事事件法第63條 — 認領事件之管轄與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 一造辯論判決
四、法律分析
非婚生子女欲塗銷戶籍上之父親欄位,法律上須透過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民法第1066條)或否認認領之訴(民法第1070條)來處理。兩者之區別在於:認領無效之訴係主張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自始不存在真實之親子關係,認領行為無效,此項請求權無時效限制;否認認領之訴則係主張認領人非生父,被認領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於知悉認領後二年內提出。本案當事人既然無法確認是否與認領人有血緣關係,且距認領時已逾多年,建議以認領無效之訴為主要請求,因其不受時效限制。
關於親子鑑定困難之問題,由於認領人已失聯多年,確實增加親子鑑定之難度。然而,實務上法院並非僅以親子鑑定作為唯一認定方式。法院得審酌認領當時之情況、認領人與生母之關係、有無其他間接證據等綜合判斷。此外,若被告經合法送達(包括公示送達)後仍不到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為一造辯論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判決指出,在親子關係訴訟中,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得依經驗法則及其他證據為不利於該方之認定。
具體而言,當事人可先向戶政機關調閱認領當時之相關資料,確認認領之經過與情形。再以認領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若認領人查無戶籍地址或已出境,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在被告未到庭且無法進行親子鑑定之情況下,通常會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包括認領人與生母之關係證明、認領人失聯之事實等,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之親子關係。判決確定後,即可持確定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塗銷父親欄位之登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成年之非婚生子女得向法院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請求確認與認領人間不存在親子關係,進而塗銷戶籍上之父親欄位。認領人失聯不影響訴訟進行,法院可透過公示送達及一造辯論判決處理。
- 至戶政機關調閱認領當時之登記資料及相關文件,了解認領之經過。
- 嘗試透過戶政機關查詢認領人目前之戶籍地址,以利訴訟送達。
- 蒐集認領人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失聯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親友證詞等。
- 以認領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法第1066條認領無效之訴(不受時效限制)。
- 若認領人無法送達,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塗銷父親欄位之登記。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尤其在認領人失聯之情況下需妥善處理送達及舉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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