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罹病先生不理欲索討生活及醫藥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罹病後導致中度殘障,配偶不僅未予關心照顧,反而欲提出離婚。當事人因身體狀況已無法獨立維持生計,亟需配偶負擔每月之生活費及醫藥費用。當事人希望了解在婚姻存續中以及可能離婚後,如何向配偶主張相關費用之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當事人可否請求法院命配偶給付生活費及醫藥費?
  • 配偶以當事人罹病為由提出離婚,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事由?
  • 若離婚成立,當事人因罹病而陷於生活困難,可否請求贍養費?
  • 當事人是否得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即屬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又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配偶對罹病之當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負擔必要之生活費及醫藥費。若配偶拒不履行,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命配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關於配偶欲提離婚之部分,若配偶係以當事人罹病為由主張離婚,須注意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並未將配偶罹病列為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縱配偶引用同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婚姻破裂之主要可歸責方。配偶在當事人罹病時不予照顧反而提出離婚,其可歸責性顯然較高,此將影響法院對離婚請求之准否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即指出,若離婚主要係因請求人自身之過失所致,其離婚之請求不應准許。

若離婚終究成立,當事人因罹病導致中度殘障而無法自行維持生計,可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該條規定,判決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此外,若當事人為無過失之一方,尚可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及依同條第2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當事人亦應注意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保障婚後財產之公平分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姻存續中配偶負有扶養義務,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命配偶給付生活費及醫藥費。若配偶堅持離婚,當事人可主張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以保障自身權益。

  1. 立即向法院聲請命配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每月生活費及醫藥費。
  2. 準備殘障手冊、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等文件,證明生活困難之事實。
  3. 整理配偶之經濟能力相關資料,作為法院酌定扶養費金額之參考。
  4. 若配偶提出離婚訴訟,於訴訟中主張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5. 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保婚後財產之公平分配。
  6. 評估是否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免費法律扶助。
  7.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全面規劃訴訟策略,保障自身最大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