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婚後與配偶未同居達六年,希望主張分居期間各自累積之財產不應列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理由為配偶對該期間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配偶則主張在分居六年期間曾懷孕流產,認為此屬對家庭有貢獻,故要求分配該期間之財產。雙方對分居期間財產分配之範圍與貢獻度認定存有重大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居期間各自累積之財產,是否仍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一方可否主張分居期間對方對財產增加無貢獻而調整分配比例?
- 懷孕流產是否構成對家庭及婚姻生活之貢獻,得作為請求財產分配之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修法後,法院如何審酌夫妻對婚後財產之貢獻度?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調整規定
- 民法第1003條 — 夫妻同居義務
- 民法第1017條 — 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之認定
- 民法第1058條 — 夫妻財產之清算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訴訟程序準用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夫妻對彼此婚後財產增加之貢獻程度,調整分配額。修法後新增之第3項更明文列舉法院應審酌之事項,包括家務勞動、子女照顧教養、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以及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之久暫等。
本案分居長達六年,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獨立生活,一方對他方財產之增加確實難以主張有具體之協力或貢獻。實務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即指出,若夫妻長期分居,一方對他方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酌減其分配額,甚至不予分配。因此,當事人主張分居期間之財產不應列入均分,在法律上確有立論依據。
至於配偶主張懷孕流產構成對家庭之貢獻,此涉及「貢獻度」之認定標準。懷孕流產固然係身體上之重大犧牲,法院可能會認為其屬對婚姻關係之付出。然而,貢獻度之判斷重點在於對「財產增加」之具體協力,而非單純之情感或身體付出。若配偶無法舉證其懷孕流產與當事人財產之增加有直接或間接之關聯,法院未必會以此作為調高分配比例之依據。惟法院仍有裁量空間,當事人宜充分準備相關事證以資因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居期間累積之財產原則上仍屬婚後財產,但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調整分配比例。長期分居且對方無貢獻之情形,當事人可主張酌減或不予分配。懷孕流產是否構成貢獻,法院將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 蒐集並保存分居期間各自獨立生活之證據,如分別繳納房租、水電費之紀錄。
- 整理分居起算時點之財產清冊,明確區分分居前後之財產增減。
- 準備可證明配偶對財產增加無貢獻或協力之事證。
- 針對配偶懷孕流產之主張,準備反駁其與財產增加無關聯之論述。
-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行使。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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