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出生後滿月即因父母離異,由父親獨自撫養長大,生母離婚後從未探視或提供任何扶養費用。父親再婚後,當事人與繼母感情深厚,希望透過收養程序將身分證上之母親欄位變更為繼母。然而,聯繫到生母後,生母以不願斷絕最後母女情份為由拒絕簽署同意書,當事人目前已近三十歲,對從未謀面之生母毫無感情,亦擔心日後可能產生之扶養義務與債務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仍需取得生父母之同意?
- 生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構成免除其同意之法定事由?
- 繼親收養成立後,與生母之間的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是否消滅?
- 當事人日後如何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6之1條 — 被收養者父母之同意
- 民法第1076之2條 — 成年人收養之要件
- 民法第1077條 — 收養之效力
- 民法第1118之1條 —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 收養認可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關於收養是否需要生母同意,應區分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而有不同規定。依民法第1076之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若父母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已逾二年之情事,法院得依聲請不經其同意而為收養認可。本案當事人之生母自出生後即未曾探視或提供扶養,已遠逾二年之期間,故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可主張適用此例外規定。
然而,本案當事人已近三十歲,屬成年人。依民法第1076之2條規定,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法僅須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即可,無須再取得生父母之同意。因此,當事人可直接與繼母訂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毋須生母簽署同意書。法院於審酌收養認可時,會考量收養是否對被收養人之利益有正面影響。
收養成立後,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但繼親收養之特殊性在於,被收養人僅終止與未任親權方(即生母)之親屬關係,與任親權方(即生父)之關係不受影響。收養確定後,當事人與生母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即告消滅,自不再負有對生母之扶養義務,生母之債務亦不會影響當事人。此外,縱使不進行收養,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118之1條,以生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成年,依民法第1076之2條規定,被繼母收養無須取得生母之同意,僅須與繼母訂立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即可。收養成立後,與生母之親屬關係消滅,日後無須負擔對生母之扶養義務。
- 與繼母書面訂立收養契約,載明雙方合意收養之意思。
- 向管轄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檢附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身分證明等文件。
- 準備當事人與繼母感情良好之相關證明,以利法院審酌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
- 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持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 如在收養程序完成前,生母即來請求扶養,可依民法第1118之1條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收養認可聲請,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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