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之蒐證與求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疑似與第三者有不正當交往關係,手上持有行車紀錄器拍攝之二人多次出遊畫面及飯店前停車紀錄。此外,當事人亦取得第三者勸誘配偶先搬離住所再辦理離婚之對話紀錄,以及雙方在車前之錄影畫面。當事人希望委託律師依據上述證據向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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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行車紀錄器影像及飯店停車紀錄是否足以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 勸誘配偶搬離再離婚之對話紀錄,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通姦除罪化後,妨礙家庭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於民國109年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外遇行為雖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配偶權仍受民法保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與第三者間之不正當交往行為,侵害他方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之身分法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就本案證據而言,行車紀錄器拍攝之二人多次出遊畫面可證明配偶與第三者交往頻繁、關係親密;飯店前之停車紀錄則可佐證雙方有進出旅館之事實,此為實務上認定侵害配偶權之重要間接證據。至於第三者勸誘配偶搬離住所之對話紀錄,更可證明第三者明知配偶已婚仍介入家庭之故意。惟須注意,若對話紀錄之取得方式涉及違法竊錄,法院可能依個案審酌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指出,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依比例原則權衡判斷。

關於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通常會參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輕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判斷。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判決金額約在10萬至100萬元不等,視個案情節而有差異。此外,當事人應留意民法第197條之消滅時效規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應行使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所持有之行車紀錄器影像、飯店停車紀錄及對話錄音等證據,在法律上具有相當之證據力,足以作為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之基礎。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求償仍為被害配偶之重要救濟途徑。

  1. 將所有行車紀錄器影像、停車紀錄、對話錄音等證據妥善保存,並製作時間順序之證據清單。
  2. 確認對話紀錄之取得方式合法,避免因違法取證而影響證據能力。
  3.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及早提起訴訟。
  4. 委託專業律師評估證據力並計算合理之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
  5. 考量是否同時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或僅對第三者求償。
  6. 如有離婚之意願,可一併規劃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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