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未成年人內衣照之兒童性剝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職業攝影師,接到一位年僅17歲之未成年人委託,擬拍攝內衣照片供代言使用。該未成年人並表示未來有意往更大尺度之拍攝方向發展。當事人對於接下此案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感到疑慮,希望釐清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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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拍攝17歲未成年人之內衣照片,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
  • 「內衣照」是否屬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與性相關之影像?其認定標準為何?
  • 未成年人本人同意拍攝,是否得作為攝影師之阻卻違法事由?
  • 若未來往大尺度方向發展,攝影師可能面臨哪些加重刑責?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照片、影片、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謂「與性相關之影像」,實務上採廣義解釋,並非僅限於全裸或性交畫面,凡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之影像均屬之。17歲少年之內衣照片,若拍攝手法涉及身體私密部位之暴露或具有挑逗性姿態,極可能被認定為與性相關之影像。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本人之同意並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縱使未成年人自願配合拍攝,法律仍認定其不具有充分之判斷能力與自由意志,攝影師不得以此作為免責之抗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亦明確指出,拍攝者不得以被害人同意作為免責事由。

尤其對方表示未來將往大尺度方向發展,若攝影師接受委託拍攝更為暴露之影像,除構成前述條例第36條之罪外,若有散布、播送等行為,另可能觸犯同條例第38條散布兒少性影像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攝影師應明確拒絕此類工作委託,以避免觸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拍攝17歲未成年人之內衣照片極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未成年人之同意不構成免責事由,攝影師應明確拒絕此類工作。

  1. 立即拒絕接受此項拍攝委託,不論對方是否主張為商業代言用途。
  2. 確認拍攝對象之年齡,對於任何疑似未滿18歲之拍攝委託人,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建立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明定不接受未滿18歲人士之內衣或性暗示影像拍攝。
  4. 若已取得任何與該未成年人相關之照片或影像檔案,切勿散布或留存,以免另觸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
  5. 向該未成年人說明相關法律風險,建議其等待成年後再行考慮此類拍攝工作。
  6. 若遇類似情形有疑義,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法律風險後再行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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